财经社区女性社区汽车社区军事社区文学社区社会社区娱乐社区游戏社区个人空间
上一主题:你说 下一主题:《感受蝴蝶。读白衣文帝的“蝴蝶...
青青岸边草请进!
[楼主] 作者:吐不出象牙  发表时间:2003/06/18 13:58
点击:190次

民事判决书

(2003)西陆民庭初字第030618号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青青岸边草,情感四十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YYY

 

原告XXX诉被告YYY要求离婚一案,本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因故未能到庭,由委托代理人青青岸边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称:原告于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是近三年来,被告有外遇,原告多次劝解无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为了挽救家庭,进行了多次忍让。可是,在近一年中,被告变本加厉,长期不回家,除与她人姘居外,还对原告大打出手,一次打断手臂,打掉五颗牙齿、嘴唇被缝五针,第二次,被被告掐着脖子,差点死去,另原告身上还有碌碌数数大小不等的伤害,不记其数。因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挽回,故要求与离婚。

被告辨称: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因原告一直无工作,故被告负起了全家的生活重担。被告虽与原告为家庭事务发生过争执,但那只是生活中的小节,说不上感情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本庭驳回原告起诉。

 

本庭查明:原告诉被告多次动手打原告属实,被告诉原告与她人姘居证据不足。

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但由于原被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商,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经常为一些琐事吵架和打架,并造成实际上的分居达一年之久,感情已逐渐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XXX与被告YYY离婚。

二、            因婚生女未当庭表明愿随何方抚养,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判定由被告YYY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三、            共同财产:房屋、存款、金戒指、金项链、电脑、洗衣机等物品归原告所有;自行车、家俱、电冰箱、彩电、录音机等物品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            诉讼费50元,原、被各负担25元(该笔费用已由原告向本庭预交,本庭不予退还,被告应将承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庭递交上诉状,并对提交对方副本,上诉于西陆中级法庭。

 

  长:阳光世界

  员:丝巾已飘落

代理审判员:吐不出象牙

 

00三年六月十八日

本帖地址:http://club.xilu.com/818y/msgview-10170-83178.html[复制地址]
上一主题:你说 下一主题:《感受蝴蝶。读白衣文帝的“蝴蝶...
 [2楼]  作者:四十老佛爷  发表时间: 2003/06/18 14:19 

回复:披着狼皮的羊~~

你收了被告多少的贿赂?竟然各打50大板,

而且还在没得到四十港法院院长-----老歌同

志的批复,就将宣判书公布于众,来个先斩

后奏,该当何罪?还不快快现出原形来。哈哈……不过还型那么回事!:))

 [3楼]  作者:把酒询天  发表时间: 2003/06/18 14:24 

判决无效!
凡法院判决,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判决书,列举事实不清,依据法律条款不明,不能成文,故视为无效判决,发回重审!

※※※※※※
 [4楼]  作者:清雅女子  发表时间: 2003/06/18 14:28 

哪里来的司法部门?

恩,怎么看起来,在辩解的时候,不够激烈呀。

 



※※※※※※
>女子在清雅轩
 [5楼]  作者:清雅女子  发表时间: 2003/06/18 14:29 

不要紧,看我检察院出场
“啪”堂下所跪之人,有何冤情?快快讲来

※※※※※※
>女子在清雅轩
 [6楼]  作者:丝巾已飘落  发表时间: 2003/06/18 14:52 

回复:这是哪位的嘴?

我还真没找到象牙:)


不过  我估计啊,那法院的判决多半如此!!



※※※※※※
:

 [7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6/18 15:15 

陪审团意见
经陪审团合议,一致认定被告罪名成立。被告除负担子女养育费用,每年XX元外,需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XXXXXX元。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缴由本庭支付给原告。其中子女部分每年X月X日前缴清。同时,陪审团在道德上谴责被告,并判被告于社区服务XXX个小时,此项由其户口所在地法庭监督执行。

※※※※※※
准风月谈
 [8楼]  作者:清雅女子  发表时间: 2003/06/18 15:28 

这个专业点

呵呵。判吧判吧

反正都是男人



※※※※※※
>女子在清雅轩
[楼主]  [9楼]  作者:吐不出象牙  发表时间: 2003/06/18 16:16 

肃静!堂下何人喧哗?
青青岸边草请进!
[楼主]  [10楼]  作者:吐不出象牙  发表时间: 2003/06/18 16:18 

本案
由合议庭审理终结,不须陪审团。
[楼主]  [11楼]  作者:吐不出象牙  发表时间: 2003/06/18 16:21 

貌视法庭~

该当何罪?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有效时间内上诉。

 [12楼]  作者:把酒询天  发表时间: 2003/06/18 16:46 

启动司法监督程序
对冤假错案,坚决纠正!呵呵~

※※※※※※
闲来无事 灌水亦乐
 [13楼]  作者:洪七公。  发表时间: 2003/06/18 17:48 

回复:嘿嘿……咱终于~

你是谁的马甲了,怎么啦?就奈不住寂寞要出山了,

一个人的日子不好过吧:)呵呵……

 [14楼]  作者:晃晃悠悠.  发表时间: 2003/06/18 21:59 

有好戏看~~
该不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楼主]  [15楼]  作者:吐不出象牙  发表时间: 2003/06/19 00:11 

六指兄~

上等桂花香酒、叫化肥鸡,不知六指兄有没有兴趣?

精彩推荐>>

  简捷回复 [点此进入编辑器回帖页]  文明上网 理性发言
 推荐到西陆名言:
签  名:
作  者:
密  码:
游客来访 
注册用户 提 交
西陆网(www.xilu.com )版权所有 点击拥有西陆免费论坛  联系西陆小精灵

0.18984699249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