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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事件
[楼主] 作者:吉祥瑞兔  发表时间:2002/03/23 11:28
点击:173次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老夫慷慨者,更为壮烈。半个多世纪过去,中华巍巍,为什么一听到《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响起,早已不做奴隶的人们还热血沸腾? 岳飞抗金,气吞山河,洪承畴降清,千夫诟指,可是,金和清都是大中华的一分子。 武士道也好,日耳曼底里也罢,当年日本和德国国内可谓众志成城,直到被红军和盟军征服,世界才再次恍然大悟:人类感情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至今,法西斯主义的追随者们还不认这个理。 腰中无铜,难以称雄。然而面对强人屠宰弱民、蒙面大盗威逼懦妇拿出箱底仅存的几克拉首饰,我们发出的第一声音竟是责怪后者?首先当然是见义勇为,尔后才做两件事,一是对恶势力的制裁,一是对秩序的整治(抱括增强弱者在内)。事情是复杂的,当阿Q受赵老太爷、假洋鬼子辱打时,他摸摸脸有滋有味地想:儿子打了老子。对此鲁迅先生的态度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世界大同,人类共向往。水茫茫,路迢迢,历经磨难,今日的环球一天比一天同享炎凉。前景已看好,路径却铺满鲜花和陷阱。当我们在尽情享受微软带来的惬意时,心头总抹不去山姆大叔在科索沃放给人们吃的苍蝇。 所以要讲理 情既难言,理应运而生。赵薇事件,理见几多? 唯物主义认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小燕子之所以受骂挨打,缘于她错着了太阳旗袍装。为何太阳旗会引起这种后果,是因为它触到了国人情感的燃点。在这燃点背后,积淀了一个民族和许多民族的苦难史。 千斤顶能够把一辆大卡车托起,却撬不掉这样的积淀。 真正的唯物主义又是辨证的。对国人来说,如果这种积淀变成一座泰山,就会压得直不起身来;如果变成大西洋群岛中日夜喷薄的火山,就会燃尽自己。 对赵薇来说,“错着”太阳装有几种可能,知道不能穿,穿了,是“错着”;一点也不知道,穿了,也是“错着”;似是而非,隐约感觉到会发生点什么,但还是穿了,仍是“错着”。几种“错着”,分析起来,确有不同。人们常说明知故犯者重,不知者不为过。但进一步看,这样的说法也是不对的。人应当将动机和效果兼顾,给社会带来影响的主要是效果。即使好心办了坏事,只要真正是坏事,就很难得到谅解。就赵薇而言,恐怕是“无心”办了坏事,比起“好心”来还要次一等的。当然,对这件事一时不大好谅解,不是说永远不好谅解,更不是说对她整个人不好谅解了。有人会说,这个社会也真是,换个中学生穿了这件衣服,最多老师批评教育一下就完了,赵薇比中学生也大不了多少,干吗不放过她呢?对了,区别正在于赵薇是“小燕子”,而不是中学生,名人是不好当的啊。还有人说,名人世界一塌糊涂,比赵薇更有问题的人多着呢!这也不对,就像一个被逮起来的贪官指着更大的贪官不平地说:他的事不知比我大多少,为什么还在台上吆五喝六?那么,社会是不是对名人太苛刻了呢?现在看来相反。不知你们有没有看到,据说一个和发横财的人履行过钱肉合同的青春明星,“复出”后居然更让人兴奋。如果“签合同”的事属谣言,对那个“男青年”来说,此举也并非“铁板一块”,老顽先生的情报是说受他人指使甚至是一个谋局。其实,诸种可能也都是存在的,或许是使用了不妥当的手段,或许是当了一回人家的枪,或许真是“有预谋”。 如此说来,大家各各情有可原,辨证法岂不成了诡辩论?不是的,辨证法要辨出个头来的。在这个事情上,赵薇的举动造成了很不良的后果,这就是“头”。至于原因,尽可分析,处理,亦须得当。我很相信赵薇出于无知,当然,我非常同意“月下扶琴”网友的见解,无知与清纯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她既已公开真诚道歉,我们理应放过,谁说“小燕子”以后不能飞得更好呢?那个“男青年”,在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他是坏人的时候,在“感情”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过激情绪作些反思,必要性是很大很大的,如果超出“感情”范围,如果是坏人,则另当别论。 说到理,还有个理性。看一个人特别是一个名人,表现究竟好不好,理性的评判是自己用眼看,动脑筋想 ,一时看不到或者看不清,想不明白的,可以保留,以后再说。一般来说,高级领导人尤其是中央首长、著名教授,看人是比较准的,但这毕竟不同于拍板国家大事和攻克高科技难题,万一看得出了偏差,怎么办呢? 题外话:共产党员应当是优秀的,不同时代对优秀的体现方式有所不同。革命时期,面临敌人的大搜捕,共产党员会毫不畏惧地站出来:我是共产党员!那是为了保护一个庄子老百姓的生命。和平年代,先进性寓于和群众打成一片中,做了好事,你会说:我是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不一定非要说出一大堆头衔来,有名片倒是可以递上一张的。 法是硬的 理比情进了一大步,可还有局限。表现之一:不少有理的东西在现实中还无法实现。比如,人类向往人人平等,目前由于人的能力和其他客观条件存在差别,就难以做到。表现之二是,理是软的,有些事情,光用有理去对付无理,弄不出个结果来,正义得不到申张。于是有了“法”,法是硬的,只要你的行为不符合当今社会的法律规范,就是违法犯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回过头来看那个“男青年”对赵薇动手的行为,是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的,至少是法律不提倡的。对一个人的言行的不满,对一个人的错误言行的反映,不能用对他(她)人身伤害的方式来表达。 把一件事情分开成不同层次来看,大家是否会更加心平气和一些? 还要牢记自己是个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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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听雨听歌  发表时间: 2002/03/23 14:30 

回复:这个赵微呀
原先可是我女儿的偶像,现在是我女儿呕吐的对象了。因此我想,对于女儿她们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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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轻的风 细细的雨 柔柔的歌 浓浓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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