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理念,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信仰,我们每一个人有不同的思想,我们对每一件事都有不同的看法甚至观点对立冲突,但是我们在这一件事上我们的态度是相同的。那就是:为彻底打击谣言,唯有尽快立法,才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逆光飞行-:想要正确的引导网民,就必须要有法可依。
网络现已成为我国群众获得消息的重要来源。不同于传统媒体,新兴的网络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参与性强,散布面广等特点。但由于以上的一些特点,网络媒体越来越凸显出它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者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上传新闻突发事件,大有取代传统媒体的潜力。与我国互联网迅猛发展、网民数量快速增加相比,法律、政策及管理并没有相应跟上。比如,我国法律对何为散布虚假信息、何为虚假信息,尚没有明确规定。这不仅不利于互联网管理,而且不利于网民把握网上发表言论的尺度。
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条款,可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以理服人的效果,什么样的网络言论需要得到规范,什么样的网络言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只要明确一条红线,人人遵守,那么中国以后的网络环境将会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比如前两天的“秦火火”案件,虽然是其个人在网络发表的不实言论,但却对现实社会构成了实际伤害。而之后的境内某地的交通事故,由于网民发布的数字与官方的不符合,却也遭到逮捕,引起了一些网民的巨大反弹。所以如何尽快的出现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网民也好,对国家机关也好都有着一定的约束力。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堵不如疏,想要正确的引导网民,就必须要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做到长期打击谣言,且不会伤及言论自由。
@媣稥:立法治理网络谣言势在必行、五个规范呼之欲出。
媣稥建议,立法治理网络谣言要切中要害,既要明确直接制造、传播谣言行为的法律责任,还要针对谣言产生、传播环境和相关要素,明确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规范网络身份、评论、服务商管理,并且建立一套快速有效的网络执法平台,走标本兼治之路。
第一:要规范网络身份管理,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时可以快速追查源头、取证查处。第二:要规范网络大V管理,要在立法中明确制造虚假粉丝、虚假转评的法律责任,维护网络诚信秩序。第三:要规范网络评论管理,在当前集中打击网络谣言后,部分谣言已从主题文贴潜入到评论中;相当一部分网络账号专门从事负面评论活动。要在立法中明确发布文贴者对衍生评论内容负责。第四:要规范网络服务商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强化网站、论坛、微博等网络公共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第五:还要规范网络执法平台。目前部分网站、论坛设有网络警察执法巡查功能,但还是主要依靠运营商自己管理,要在立法中明确建立执法机关拥有巡查、以及直接管理的权限,与运营商自身管理形成功能互补,便于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今晚报程远:治理谣言,法律当亮剑!
也许有人会觉得,自己不是铁道部,不是红十字会,不是英雄模范,不是名人明星,谣言不会伤到自己。事实果真如此吗?当然不!谣言伤害最多的,恰恰就是在这个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普通人——我们自己,以及我们的亲人。
如遭遇媒体选择性报道、标题党的“缝肛门”助产士。丢了深圳的工作后,她回到陕西老家,在一座矿区小城独自生活,生活拮据。她泪洒发布会的一幕令人久久不能忘怀。如被素不相识的患者杀害的实习医生王浩。在他周年祭时,却遭某首席记者污蔑“魔鬼医生”, “他拿回扣时就应该想到出来混早晚要还”。如被广州某媒体报道香蕉致癌谣言导致损失至少7亿元的粤琼三省蕉农,如被北京某媒体夸大的烟台毒苹果报道导致白忙活一年的艰辛果农。所以论起谣言的受害者,无人能够幸免。
“七条底线”中有一条是信息真实性底线,但抵制虚假有害信息、特别是恶意谣言,不仅是网络名人的责任,更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环顾全球,美国先后通过了约130项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法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均出台了惩治散布虚假信息的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当下,中国亟需一部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谣,才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的天职。
@辟谣与真相:打击网络谣言保障民众权益呼唤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满头都是血,街上孩子也多,哭声一片,不是抱着头的孙子喊我,我都没认出来!”魏曰根老人至今仍心惊胆战。一些受伤严重的学生颅骨开裂,碎片进入脑部,一些手指被砍断、耳朵基本被砍掉。----2012年12月14日,河南光山县陈棚村小学22名孩子倒在了血淋淋的菜刀下。凶手自供其作案原因是相信“世界末日”来临,“待在家里也是死,通过媒体知道,杀孩子可以上电视”!网络疯传“世界末日”谣言的恶果终于在现实中残酷的显现。
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网络在便利工作生活,为网民提供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的同时,作为传统谣言的变种的网络谣言也大行其道。传统谣言的孕育、发酵、扩散有时间和地域限制,而网络谣言借助网络的高即时、易传播,其社会破坏力十分惊人。如山西地震谣言致数百万民众露宿街头,碘盐防辐射谣言致全国抢盐,柑橘生蛆谣言致数省果农柑橘滞销,仅湖北果农就受损15亿元。
综上可见,网络谣言不管对国家、社会还是我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伤害,必须打击但实际工作中有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主要靠治安处罚法的危害公共秩序和刑法的寻衅滋事等条款是否满足打击谣言的现实需要?界定不够明晰、后果不易确定是否会导致各地执法机关理解判断不一,带来打击扩大化和畸轻畸重的不良后果?特别是对谣言的认定标准、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界定、危害后果的确定标准、传谣平台及传谣大V的相关法律责任等等更应细化和明确。有效打击和遏制网络谣言,保护民众不受谣言侵害,保障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和监督权都在呼唤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望官方能及时顺应民众呼声,尽快出台并完善法律,让所有人有法可依。
@王小东: 要彻底整治网络谣言,唯有依靠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平民王小石: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急需完善立法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欲灭其国,先亡其史。”多么犀利而深邃的论断!中华民族其实也有信仰,只不过不是宗教信仰而是祖宗信仰。正因此,中国人最注重以史为鉴来确保民族文化血脉传承不断。若是纵容网络造谣任意歪曲历史事实,就会严重误导国人对历史的认知,而用伪造历史来指导当今就必然会发生行为错乱,严重者就会扰乱公共秩序乃至催生社会动荡。
1987年苏联舆论界兴起了一段“清算历史热”。从否定斯大林开始,发展到否定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1990年6月通过《新闻出版法》,苏共主动放弃舆论管控,反对派借资本力量夺得舆论主导权,又将诋毁矛头从历史指向现实。舆论成了选择性扩散负面新闻毁灭苏联社会主义体制民意支持的核武器。因此才有苏联解体时没多少民众挺身阻止,而解体后多年民调显示超过60%俄罗斯人认为引发动荡灾难的苏联解体本应避免。但悔之晚矣!
如今中国网络造谣传谣愈演愈烈,从落网的秦火火团伙可以看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谣言传播具有鲜明的有组织性特征,我暂且称之为网络有组织造谣。一般由匿名帐号爆料,再由公知大V和媒体官微转发扩散,发酵成热点后由新闻门户和市场化媒体形成报道,这是一条目的明确、组织严密、分工清晰的造谣流水线。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因为网络有组织造谣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犯罪形式,急需国家针对性立法予以严厉惩处,还民众一个真实、清净、公正的网络空间!瓦解了意图操纵网络舆论的有组织造谣黑恶势力,网络话语权才能回到人民手中,改善民生、公平共富、民族自强、促进民主这些真实的民意诉求才能形成推动中国进步的正能量。
@周小平同志:造谣犯法,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经常在打击谣言的时候,会有人贴出60年代人民日报《亩产万斤》的官谣试图证明“报纸都曾经造过谣,所以我造谣也是有理的。” 60年代的《亩产万斤》当然是造谣,但是造谣者也一样被法律所制裁,并没有逍遥法外。
事情发生后在党中央的督促下,中国政府对“浮夸风”和造谣者进行了追查,仅信阳地区就有13万涉嫌造谣的干部受到审查,983人被撤职,275人被判重刑。甚至连主管宣传口的高官《人民日报》的直接上级,对亩产万斤负有责任的中宣部部长陆定一,也被挂牌游街。四川高级干部李井泉,河南高级干部吴芝圃,安徽高级干部曾希圣,都受到了严厉的制裁。所以谁造谣都会收到法律制裁,官方也不例外。
但是今天互联网的出现却让很多人钻了空子,不仅有很多公知仗着自己粉丝多而胡说八道,也有一些小V仗着没人知道自己是谁而也到处造谣传谣。他们把马卡诺夫的话塞进王小石嘴里,把王小东的户籍“改”成美国,就连小女孩林妙可发张海底捞的照片,他们也冲上去说“想要吃下面”……这些到处造谣谩骂有恃无恐的人所仰仗的就是无法可依,所以他们才敢肆无忌惮的造谣生事。大不了事后删帖,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损失。
所以,要想保证所有人的权益,要想保证公平公正和捍卫自由,唯一的方式就是有法可依,细则明晰。对如何量刑、如何担责以及网络快速处理权、都要有充分的司法解释。让谣言露头就就被打,让造谣传谣者伸手必被捉。唯有这样大家共同享有一个干净、自由、平等的公共言论空间,否则人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汪海林:呼吁立法打击造谣传谣,同时保障言论自由。
本人支持有关部门对网络上造谣传谣者进行打击,但是,希望这些打击的行为有法可依。目前适用的法律,针对网络造谣,还不够完善和清晰,经常以“寻衅滋事罪”等更为宽泛的名义量刑,虽然造谣传谣行为也能归入此类,但毕竟还是较为含糊。在执行层面,难以保证打击有力并不伤及无辜。
本人呼吁就互联网的言论界限做出立法规定,参照其它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应法律规定。目前,我们互联网已经在实现一些准则,比如对涉及色情的言论,涉及宗教、民族和谐、祖国统一等方面的言论,有一些限制,但是尚不具体,执行中可能过松,导致造成社会冲突的诱发点,有时过严,导致伤害公民的正常表达,因此,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已经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对于虚假信息的制造和传播,也就是谣言,也需要从法律上厘清主观故意和误解误会的区别,因此就宪法原则,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做出相对具体的规定,比如就历史问题而言,什么属于不同观点的学术讨论的范畴,什么属于篡改编造历史,篡改编造了什么内容什么程度属于违法,如何鉴定其言论是篡改编造,又如何鉴定这类言论是有害还是无害,有害的话,其程度又如何鉴定。这些,都希望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希望在法律范畴内,面对互联网上“造谣”“传谣”的问题,而不是用运动的方式。如果目前的法律不健全,那么,从现在起,去建立起来。立法的总体原则,应该保障不同观点的表达权,管理对事实的表述权,对事实的表述,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表达者应该承担一切后果。
点子正:辟谣不是辟谣党应尽的义务,却是政府必尽的职责”
把社会热点的鼓动简单归因于一个营销水军帐号,那是极端不负责。我们要认真研究“秦火火”系列营销帐号的运营机制,研究为何一个荒谬的谣言却得到广泛的传播?为何屡辟屡造?为何造谣者得不到严惩?为什么此前一直是民间辟谣党在与谣言制造者、营销水军进行战斗?
点子正经常说一句话,“辟谣不是辟谣党应尽的义务,却是政府必尽的职责”。在新媒体时代“谣言传播的过程即目的,不能让谣言飞一会儿,必须让辟谣与谣言同时飞”,为何总是“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如果我们的官方不提高新媒体应对水平,如果我们的站方不认真反思为何谣言会横行,如果今天只是查处了一个秦火火大家就“喜大普奔”,而不认真反省我们存在的误区,明天王火火、张火火还会重来!
网络营销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对谣言的营销;商人无利不起早,为何这些谣棍会对雷锋、方志敏和张海迪等英模和先烈进行造谣?他们有何商业利益?谁给他们提供了资金?谁又大力转发了这些谣言?如果没有大V的推波助澜,谣言会广泛传播吗?为何几乎每次重大谣言的传播,都离不开薛蛮子等一批大V呢?
惩治谣言应重在打掉造谣产业链,只抓小苍蝇,不打大老虎,水过地皮湿没用。一是官方,二是站方,三是警方,四是大V,只有四方齐努力,才能保网络清净。
吴法天:要用法律斩断谣言的利益链!
谣言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一直伴随着信息的传播,是原始信息经媒介流传后的一种人为损耗。和流言不同,谣言不仅仅是信息源不明确的传言,而且是完全与事实相悖的信息。制造者往往已经知道真相,所以不是求真相而且混淆真相。
谣言可以使具体的被害者身败名裂甚至走上不归路,毁灭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甚至造成社会的巨大动荡。但造谣者所能受到的处罚至多是虚拟帐号被冻结,改天换个ID可以继续散布谣言。被法律追责者非常少见。
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针对谣言的规定却并不多见。在信息裂变式传播的Web2.0时代,似乎已力所不逮。现行法律责任,让造谣者承担的成本实在太低了。要治理网络谣言,关键在于切断谣言的“利益链”。尤其是当网络水军公司把造谣当作一个产业时,必须要严格规范制造谣的法律责任,增加传播谣言的成本。
中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大多数是十几年前制定的,无法应对互联网上日益泛滥的谣言。大部分的造谣,都游走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很难被追责,却可以获益颇多。依靠舆论监督和网民自律,是无法遏制谣言的,因为这都不会给造谣者增加任何成本,而唯有用法律的手段,才能让造谣者付出代价。
@梦遗唐朝:言论自由从来不应该包括造谣自由
有些人频频传谣,却为自己辩解说是因为急公好义。有人违法拘禁司机并向其身上泼汽油,却被人称赞为反抗强暴。起初造谣能吸引大量关注赢得无数粉丝,接着造谣已经成为产业链产生经济效益,然后谣言畅通无阻而真相却几乎无人问津,最后个人社会深受谣言之害。
这个社会和国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批评是对的。但是某些人陷入了这么一个模式,为了批评而批评。表现如下1,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也要强行联系进行批评。2,制造谣言进行批评。3,为了贬低中国不惜美化任何其他国家。
社会上确实存在不公正现象,但反抗不公不能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出现。惩戒造谣者和言论自由无关,言论自由从来不应该包括造谣自由。
@斯库里:对网络造谣要有度有理有节制,要尽早制定对应这种行为的法律。
秦火火被抓了,因为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薛蛮子被抓了,因为嫖娼;一个广东网友被抓了,因为造“狼牙山五壮士”的谣。一直想就这几件事说点什么,为此我整理了一下思路,做个总结。现在让我对这一系列的事情发表意见的话,我不认为现在正在发生的这点事儿能被冠以“文字狱”这么杀气腾腾的帽子。
虽然我还是不认为这能发展成“文字狱”,但长期而言确实对于遏制造谣传谣起不到什么好的作用。为何这么说?因为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告诉我什么是造谣。没有一个大牌子,上面用红字加粗还有下划线来告诉我,那条绝对不能触碰的线到底在哪里。
还是那句话,有人觉得“拘留十五天”就是文字狱,我认为这离文字狱远得很。可您要是在担忧,认为随随便便因一句“造谣”就将人拘留这种风气不可长,对网络造谣要有度有理有节制,应该尽早制定对应“造谣并引起很坏后果”这种行为的法律,应以法律为标准,无视发言人本身的立场而一视同仁,那我觉得您说的没错。
@徽剑:律要能区分出什么是谣言,什么是对负面信息的曝光。
谣言需要反,但是要防止反谣扩大化,一些地方在反谣出现了扩大化,当说什么都害怕被当成谣言的时候,就是民众改变传播习惯的时候,如果民众去海外或者使用其他加密方式交流,一旦形成习惯,官方一边失去了辟谣权威性,又无法控制新传播渠道,谣言还能禁止吗?对于小的错误消息,应该做的是及时传递正确信息,而不是简单粗暴处理,那样做只能表面应付,实际会带来更大的负面作用。
所以,就网络谣言的处理而言,必须进行立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谣言做出甄别。法律要能区分出什么是谣言,什么是对负面信息的曝光。一些负面消息出现在网络上,政府有义务去证实这些消息,在未经有关部门核对真伪情况下,绝对不能说成是谣言。事后查证是恶意造谣捏造事实的才能说是谣言,而经证实是真实信息的应该对发布者予以奖励。
其次执法机关还要区分谣言制造的动机,谣言制造者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主动的恶意制造者,也就是明知是谣言,但是为了某些目的,仍然编造谣言的行为,这种是谣言传播中最主要也是最恶劣的。第二种:主动的非恶意制造者,这种人虽然明知是谣言或者未经证实的消息,但是出于好奇、出风头等原因,他会去传播谣言;第三种,非主动的谣言制造者,这种当事人并不知道是谣言,而且由于性格、学识等多种原因,对一些不实消息进行了传播。对不同动机和造成后果不同的造谣者,应当在处理上有不同的执法标准。总之,政府必须尽快出台法律细则并加以推行,才能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
张忆安:倡议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打击谣言,护航舆论。
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对这一点,世界各国都有共识。基本上,各国法律中都有专门针对造谣中伤的条款。我国也早有这方面的立法。但从我国具体的现行法律来看,针对造谣的条款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针对个人的谣言,适用的是诽谤罪,这个罪不是公诉的,需要被谣言伤害的人以个人身份起诉。很多个人受到谣言伤害后,或者出于怕麻烦,或者由于谣言的伤害作用不太明显,没有真的去起诉造谣者。这就让很多造谣者逍遥法外。
另一方面,针对历史的和整个社会的谣言,如果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程度,执法机关对造谣者最多只能除以行政拘留。造谣者付出的代价太轻。而且在法律条款中,对什么是谣言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执法机关执行起来难度非常大。
要切实可行的打击网络谣言,必须从网络环境的具体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只有有法可依,执法机关才能切实可行的发挥作用。因此我倡议尽快制定相关法律。 ※※※※※※ 24小时客服QQ:360530020★24小时客服MSN:xilujk@hotmail.com★24小时客服电话:010-84479097、010-84479856-8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