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社会行为能力?有!既有行为能力,你就有义务和责任,知法、守法、不违法。只有这样,你才知道自己的社会行为具有责任和义务,不以好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时时检点自己的社会行为,以此共建美好社会环境,培养自己的高尚品行,谋到理想人生。
现当今的世界上只有三种人:自然人、社会人、法人;具有土地和宅地基能养活自己的人,只能依靠出卖自己劳动技能而获得劳动薪金生存的人,某一集团的领袖和“资本家”。
事实上,人与人之间最敏感的关系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与人之间最直接、自然、必然地关系是男女关系”。所以,人们不得不认认真真的做事,实实在在的做人以求能幸福。而凡是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其行为无时无刻都要依据他和她们评价加上自己的感知意识与理智思维辨别、判断、抉择,在别人眼中看来[无行为能力者除外],你要么很善,集真、善、美于一身;要么很恶,集假、恶、丑于一体;要么是个凡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或许,至少还知道一点点道德伦理,懂得点常识,不至于会迷失本性。但总之,其行为自然是摇摆不定的,跟着好人学好人,跟着筮娘跳假神,黑白无常的神。人与神,以常识便可鉴别。因为,人之初,无善恶。
爱是从古至今永恒不变的主题:延续生命,书写历史,奠基未来。是生命之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爱国将领冯玉祥曾经写过这样一首诗:“鸟爱巢,不爱树,树一倒,家无着,看你糊涂不糊涂;人爱家,不爱国,国如亡,家无着,看你怎样去生活”。他深刻地剖析了人与社会的关系,值得借鉴。
个人的行为准则,取决于他所处在的环境条件下习俗、风尚、性格、思想方式的和谐与同步,既要合理,又要合法。其行为如果反映出对别人有利,对集体利益有价值,并且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需要,那就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正如罗曼*罗兰所诉:“在众人之中生活着,这就是幸福;为了众人而活着,这就是义务”。
因为,人的社会价值、社会地位直接决定着他的个人品质,首创精神和积极性。人不仅能够、而且应该对自己的一生负责,对自己个人的生命活动的社会内容负责。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两性的爱,父母与子女的爱,同志和朋友的友爱,凡是有对象可爱的人,每个人都是按照自己特有的方式去爱。对待男女之间的爱情,不仅取决于他们的个性特征,而且也决定于社会条件。爱情不仅是个人的、私人的现象,也是社会现象,处理这种关系时决不容许暴力行为和极端偏爱的行径。
总之,人越是文明,在理智方面和情感方面越是崇高、完善,他的爱情就越丰富、越优美、越道德,他得到的高兴和喜悦就越多;一个人越是文明,道德上越是成熟,他的嫉妒心就表现得越隐晦、委婉,它带给对方的烦恼就越少。友爱不可能是法制的对象,但如果涉及两性之间的关系,则不仅要由道德来调节,而且要法律来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