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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0日,晴朗阳光依据梧桐姐姐的指示而做出了一道被人一抢而光的好菜:花落雁家竹笋煲!
详见:http://yywt.forum.xilu.com/msg/yywt/m/142802.html, 2003年4月24日,梧桐姐姐反击,并亲自下厨,详情见下: [严肃版]花落雁家竹笋煲
前言: 自从[晴朗阳光]在梧桐的强烈要求下自创了一道菜"花落雁家竹笋煲http://yywt.forum.xilu.com/msg/yywt/m/142802.html"之后,既不见花落闲庭,也不见雁无伤,更不见箫墨竹,大概这道菜真是得罪人了,梧桐深知自己是始作俑者,痛知自己罪大恶极,只好痛定思痛沉默不语(心想,人家办喜事有空理你吗?嘿嘿,人家是忙完这事后再来找你阳光算帐,就算你阳光把责任推到我身上说是我叫的,可我只是说说,你阳光却做了,在法律上,思想上犯罪是审判不了的哦,可行为犯罪,......,嘿嘿,我就不说了,咱家有律师,阳光自知了。)。 事隔几日,[晴朗阳光]强烈要求我对他做的这道菜做出点评(详情请见http://yywt.forum.xilu.com/msg/yywt/m/142880.html),并威胁梧桐不点评他就罢工,为了不让他罢工,梧桐只好做出点评。
[正题]: 下面,梧桐正式下厨开始做菜了。 1、准备大雁半只(另一半留起来清蒸),斩件成块,大小随意,竹笋半斤(另外半斤做清蒸大雁)切成半寸见方之块,兰花花瓣(中国兰,淡绿色,并带有清香)、梅花花瓣(红梅,暗香,古诗作证"暗香浮动月黄昏")、菊花花瓣(黄色,雅香)各25克,另:老姜片20克,蒜瓣15个,小葱10克切一寸长段,花椒10粒,八角6个,山奈3片,小茴香50粒,香叶三片,冰糖15克; 2、烧油适量,冷锅放冰糖,用锅铲搅动(这是川菜里传统的做法之一,有上色和增鲜的功效),待糖融化成淡黄色时,放花椒、八角、山奈、小茴香、香叶翻炒至冰糖浆成鲜红色下姜片,然后放开水中捞过之后去掉血水的大雁肉翻炒,30秒后加李锦记生抽适量翻炒,30秒后,换沙锅,加热矿泉水,并加盖煮; 3、小火闷煮一小时后,放竹笋,鲜竹笋、干竹笋均可,但干竹笋必须于三天前用淘米水发开,鲜竹笋必须于一天前用开水烫煮后再用冷水浸泡,否则有苦涩味; 4、竹笋煮半小时后,放剥好皮的蒜瓣,注意,在煮的过程中要多翻动,否则蒜会熔掉粘锅,那时有糊味就不好吃了; 5、待蒜瓣煮软后,加葱段并盖盖熄火,五秒钟后上桌; 6、桌上用竹棍三根(女人织毛衣的棒针是不错的道具)架在沙锅上,并放一纸碟,碟里放兰花花瓣、红梅花瓣、菊花花瓣; 7、桌上点蜡烛熄灯,开风扇,一阵风吹来,纸碟失去平衡,花瓣们片片飘落到竹笋红烧大雁煲里,这时,一道完美的"花落雁家竹笋煲"就胜利竣工了。 注意: 此菜含有仙风道骨的大雁肉,还有梅、兰、竹、菊四君子,色、香、味俱全,可谓是"食到成仙"矣,未食者千古惆怅绵绵不绝了!
哈哈哈哈,梧桐甩甩水袖乘鹤而去~~~
阳光对[严肃版]花落雁家竹笋煲 一文的答辩状
梧桐姐姐,你好! 关于你做的那一道<花落雁家竹笋煲>(严肃版),首先本光(因为是阳光,所以就自称光)对于姐姐厨艺是没有异议,但是针对你做菜时的一些微词极为不服,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不当,为此,特答辩如下: 一:姐姐所说:既不见花落闲庭,也不见雁无伤,更不见箫墨竹,大概这道菜真是得罪人了. 事实上是他们都被吃光光了,谁还出来呀?? 二:姐姐说:梧桐深知自己是始作俑者,痛知自己罪大恶极,只好痛定思痛沉默不语(心想,人家办喜事有空理你吗?嘿嘿,人家是忙完这事后再来找你阳光算帐,就算你阳光把责任推到我身上说是我叫的,可我只是说说,你阳光却做了,在法律上,思想上犯罪是审判不了的哦, 关于姐姐所说,我认为,我是从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作用姐姐是主谋,按照刑法中对于团伙犯罪的认定,从犯可从轻判决,而本案中,姐姐是教唆和策划者,起到主要作用,且教唆和主谋者,从重处罚!因此,姐姐这主要"犯罪分子"是逃不掉的了! 三:姐姐还说:嘿嘿,我就不说了,咱家有律师,阳光自知了 此言绝对是对我的威胁,足见姐姐用心险恶!哎!我这从犯的地位更是足以显见呀! 四:事隔几日,[晴朗阳光]强烈要求我对他做的这道菜做出点评(详情请见http://yywt.forum.xilu.com/msg/yywt/m/142880.html),并威胁梧桐不点评他就罢工,为了不让他罢工,梧桐只好做出点评。 对次,我更是不服,不给工钱就算了,还不对我的工作进行评价,我罢工也是行使我的合法权益!劳动人好欺负吗? 最后姐姐说:哈哈哈哈,梧桐甩甩水袖乘鹤而去~~~ 这更与事实不符合.姐姐明明坐的雁子,怎么是鹤呢?? 上述答辩意见敬请采纳! 答辩人:晴朗阳光 某年某月某一天 马上,梧桐法院开始审判,并立刻判决: 梧式判决书 敢和梧桐姐姐过不去,不知道我是梧桐树下的常年法律顾问吗?俺就直接下判决了,绝不罗嗦!要让阳光知道我们女人不是好欺负的!哼!关于晴朗阳光在梧桐树上与梧桐姐姐叫板一案,经我院不公开不公正的审理后,特判决如下:
2007-04-24阳光对[严肃版]花落雁家竹笋煲 一文的答辩状一案,阳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引用:(一:姐姐所说:既不见花落闲庭,也不见雁无伤,更不见箫墨竹,大概这道菜真是得罪人,事实上是他们都被吃光光了,谁还出来呀??)
本庭认为:上述帅哥美女是否是被吃了不出来,因他们没有出庭做证,所以对于阳光的论点本庭不予支持!认为梧桐姐姐的得罪的观点正确!疑点利益归于梧桐姐姐,是我们梧桐法第一条!
二:引用阳光原文(关于姐姐所说,我认为,我是从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作用姐姐是主谋,按照刑法中对于团伙犯罪的认定,从犯可从轻判决,而本案中,姐姐是教唆和策划者,起到主要作用,且教唆和主谋者,从重处罚!)
梧桐姐姐的行为只是无意中提议,认为花落雁家竹笋煲好吃,但是,并没有说就是指无伤、墨竹和花落!是阳光自己一人断章取义的去做案还歪曲事实污蔑梧桐姐姐是主谋!对于阳光上述观点本庭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凭什么告诉你?
三:引用原文(姐姐还说:嘿嘿,我就不说了,咱家有律师,阳光自知了,此言绝对是对我的威胁,足见姐姐用心险恶!哎!我这从犯的地位更是足以显见呀!) 本庭认为这是梧桐姐姐在履行告之义务,并无威胁之意,而凭此更不可能判断出梧桐姐姐的主谋地位,刑法不适用推断的基本原则,阳光你这个律师还知道的吗?下课吧你!
四:引用原文(对次,我更是不服,不给工钱就算了,还不对我的工作进行评价,我罢工也是行使我的合法权益!劳动人好欺负吗?) 问谁呢你?你罢工给梧桐姐姐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正在清算!根据劳动保障法,阳光无故旷工完全可以清退出企业!哼!对于阳光的这一论点本庭依然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梧桐法N条!
五,引用原文(这更与事实不符合.姐姐明明坐的雁子,怎么是鹤呢??)
本庭认为,梧桐姐姐坐什么走与本案无关,阳光说骑雁子,分明是挑拨无伤和梧桐姐姐的关系,本庭慎重警告阳光:再乱说你的后果更惨! 综上所述。本庭驳回晴朗阳光的全部请求!判决此人继续在树下做菜做饭,不给薪水!本判决即刻生效!没有上诉机会!
梧桐树法院
审判员:律小舟 某年某月某某一天 梧桐姐姐,你是当事人我们就不把你拉进审判员里面了,免得有的人更不服气,我们还是要遵守法律的!好吗? 呵呵!
阳光最后悲叹:黑呀!法律不公,苍天呀,怎么又近视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