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燕败诉,让人无不感慨。不少人的认为: “从去年8月份被打到今年9月的判决,中国商人赵燕历经一年多的艰苦上诉,却怎么也没想到,最终的结局竟然是“当时正值美国大选最热的时候,有可能遭到恐怖袭击,洛德斯当时在执行反恐任务”,洛德斯逍遥法外,在极度宣扬人权的这个国度里,我们的公民的人权在哪里?” 对赵燕一案,我们先放下最易令人激动的民族情结,往额头上敷块冰,冷静听一下别的声音,也许更能让我们从中受益。 来自凤凰台的资讯,我大致梳理一下: 一、 赵燕在未经允许就进入了美国国土资源部设在美加边境上的办公室,并向内探头张望,受警察讯问时,有伸手入挎包的行为,(庭上赵燕解释为掏护照)警察认为该动作有危险性而与于制止。同时,赵燕有拒捕行为,庭上,赵燕对此承认。陪审团认为“遭到恐怖袭击,洛德斯当时在执行反恐任务”美国警察的殴打、喷辣椒水的行动被认为是在履行公务,属正当范围。 二、 被告方认为赵燕有不诚实的行为表现,其在被打验伤后是自己走出医院,而在日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却坐着轮椅出现。有夸大伤情的嫌疑。同时赵燕所持的是商务签证,目的是赴美商务考察,但在美国的活动却是办木材加工厂,超出了签证规定的范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赵燕的身份已经构成了非法。 三、 陪审团认为赵燕开口就“一千万美金”的赔偿要求,其起诉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钱。 四、 陪审团还认为,赵燕事出后,中国政府的表现过于干涉此案,为此要保护美国人的利益。 五、 香港律师认为,中方记者的报道对警察行为描述中大量引用了“疯狂地”、“面目狰狞”“气势汹汹”等过于情绪化地形容词,也许会片面地误导民众。 不要对上述的文字作出什么类似“是非观”“赵燕代表了中国人”之类的争论。我们不妨这样去想想: 我们去一个法律、公共行为标准都陌生的国度,首先应该明白和要了解什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什么是诚实?怎么样的表现才能更有力的帮助我们在诉讼中达到目的? 即使道理在握,什么样的赔偿要求更容易实现?“一千万美金”的要求为什么会让美国人认为赵燕是乘机索钱? 以前,我们的大使馆对公民在国外的利益不重视。当届政府把公民放在了眼前。公民在国外受屈,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外交部站出来了。那政府什么样的表现尺度更能有利于帮助公民?这个度的掌握是否还要历练? 记者对刑事案件的报道要不要合符法律的基本要求? |
为了如水的人生浅吟低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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