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兼职,能不出事?
兼职,国内外均有之:
卖烧饼的摊主儿,兼个卖香烟的摊主儿;
卖四轮车的,兼卖几件女呢大衣;
教乐器的,顺带兼着教教语文地理;
――这都无可非议。
但如果涉及到了权势领域,问题就不免复杂了。但也看咋说,国外有总统兼总理的,有总理兼外长的。我们国内也有过总理兼外长的,副总理兼卫生部长的。以下类推,兼职情况并不鲜见。
这也正常――工作需要嘛。
但有的兼职,就不免有点问题了,如某市长兼个大企业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甚至有过某某书记兼企业职务的,这就不太正常了。也难怪下岗工人失业后,要围坐你政府门前了。本应是“有问题,找市场”的失业问题,成了“有问题,找市长”。也有道理,当初你政府一直统管企业,你市领导又兼着企业职,现在企业整得不行了,失业了,不找你找谁?
但还有一种兼职更离谱儿了。如甘肃甘南自治州州长,居然兼起了人民银行行长职务。最终其利用审批,发放贷款的权力,非法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走上了审判台。
本来,州长如市长一样,属“横向”领导的地域“块儿”管辖;而人民银行,则是属“条条儿”管辖。人民银行而且与铁道部一样级别,属于“一类部”级别的“垂直管辖”,而国家公安部等其他部,才属于“二类部”,主要是行政管辖。这本应由本系统上级直接任命的“银行行长”,怎么竟然要由地方行政首长兼任“一把手儿”的呢?这分明是两种不同的管理关系,竟然在这里违背有关规定达成了“统一”?原因不好追究。但其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的。
我们还能常见到另一种兼职:我们的政府,设立了许多职能部委局。但在这之上,却又有着许多相应领域的“领导小组”。这个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由当地主要领导兼任。可别小看了这个领导小组,它可是核心领导小组的。它的权力,绝对大于依法设立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比如人们所说的“建筑行业,是腐败的重灾区”,这批地审项目搞投资,往往是兼“领导小组”“组长“之职的上级领导代替有关部门拍板定下的。出了事后谁来监督它?这项目本身就是你要告的上级领导定的,你还哪告去?
这类兼职,倒是越少越好。依法行政,才是国家健康发展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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