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新京报》报道了一则60名深圳民工押着工头堵路讨薪的消息。据民工称,他们是在向南山区数个政府部门反映后都没有得到重视,实在想不出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采取此下策的。报道中配发的律师评论指出,这种做法一是妨碍公共交通,二是限制了工头的人身自由,已经触犯法律,公安部门可以对他们进行刑拘。
笔者无意指责律师的评论,因为他确实是依法分析的,单就民工的这种极端行为而言,确有违法犯罪之嫌。但笔者也明显地感到,包括律师评论在内的通篇报道却有明显的倾向性,从标题到内容,再到有意无意配发的律师评论,都透露出一种对民工这种极端讨薪行为的鄙视和谴责,而对于造成民工采取极端方式讨薪的形成原因,是谁在逼迫民工一而再再而三地采用极端方式、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来讨薪却只字未提。
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谴责弱者,甚至惩罚弱者,对公众和国家机关来说都是最容易不过的事。然而,一味谴责弱者和惩罚弱者,而对弱者的生存环境和实际境遇不闻不问,却不是文明社会里文明公众的行为,更不是民主理性政府的行为。在文明社会里,同情弱者、帮助弱者、保护弱者,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运用国家权力切实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铲除产生不公正待遇的土壤,既是每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更是一个民主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近几年来,拖欠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痼疾,造成年年年底抓清欠,民工务工成了标准的“年薪制”。许多企业无视民工的生存环境和生活境遇,一味地以我为中心,把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当成一种恩赐,表现出了极大的歧视心态。更有恶劣者,不仅拖欠工资不发,还对讨薪民工采用暴力,殴打和严重伤害讨薪民工。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首先在于一些企业单位的严重诚信缺失,法制观念淡薄。然而,面对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能把责任一股脑地推给那些无良企业吗?显然不能。
在务工关系中,用工者显然处于极端优势的地位,而民工则处于极端劣势的地位,是典型的弱势群体。用工者以企业和组织的名义出现,尽管事实上一切决定(包括欠薪)都由某些负责人说了算,但在追究责任时,却总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企业和个人都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民工则是以个体的身份面对用工单位,本来在谋职过程中就事事听命于用工者,根本就不存在公平和平等(典型的表现就是几乎所有的用工者都不肯与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被雇佣之后,“把柄”更是握在用工者手中。工资被拖欠时,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不理;到法院打官司,一花不起时间,二花不起诉讼费用,三不懂法律;找欠薪者,更是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钱给要。面临“年关”的民工真是到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的地步。可民工的这些难处,又有多少职能部门体恤呢?!
事实上,中央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也采取了许多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追薪风暴”。可是到了基层职能部门却总是表现出“对农民缺乏感情”,对民工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深圳60名民工押着工头讨薪的起因不也是“数个政府部门对民工的要求不予重视”吗?不也是因为用工单位对民工拒而不见吗?在这个极端方式讨薪事件中,更应受到谴责甚至责任追究的,难道不是政府职能部门和用工单位吗?它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律师的评论中却没提呢?律师的立场应当是公正的,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应全面分析判断,这应是最起码的职业要求。总之,这个报道和这位律师大人的评论让人感到不舒服。
胡锦涛总书记近日在考察山东河南时指出,要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并再次强调,岁末将至,农民工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一定要保证他们拿到应得的报酬。要对集中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有拖欠行为的企业,要责令其迅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看来,中央的政策和态度是一贯的和坚定的,不仅要求政府认真解决民工欠薪问题,还要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并要求从制度上消除歧视民工的土壤。对照中央的政策和领导人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是不是明白自己在整治拖欠民工工资工作中的目标和职责了,是不是明白工作重点和内容了呢?同时,我们的媒体和法律工作者是不是也有明确方向了,立场应站在哪里,应该谴责谁,是不是一目了然了呢?答案应该是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