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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看贴不回法》
[楼主] 作者:老歌同志  发表时间:2005/04/06 21:57
点击:22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看贴不回法》

       (5002年14月3日第N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看贴不回”懒惰势力扰乱BBS论坛,促进论坛繁荣昌盛,维护论坛的稳定,维护论坛的和谐、统一和完整,维护中华贴民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发贴和回贴是论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论坛的统一和完整不容分割。维护论坛统一和完整是包括潜水员同胞在内的全体贴民的共同义务。 

 回贴是发贴的一部分。论坛绝不允许“看贴不回”懒惰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借口看贴不回。 

 第三条 看贴不回是犯罪行为。 

 反对看贴不回,实现论坛和谐统一,是论坛的重大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反对看贴不回是包括潜水员在内的全体论坛俊男靓女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发零字贴不受法律保护。

    回零字贴是一种消极抵触法律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犯罪论处。 

 第六条 不看贴回贴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看贴不回,且有下列职务之一的,按渎职罪论处:

    (一)大论坛的所有注册斑竹;

    (二)中论坛的全体现行斑竹;

    (三)小论坛的全部执行斑竹;

    (四)大、中、小论坛的代理斑竹;

    (五)中、小论坛的预备斑竹;

    (六)小论坛的斑竹考察对象。

 第八条 看贴不回,且有下列后果之一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一)因看贴不回而造成他人精神伤害,卧轨自杀的;

    (二)因看贴不回造成他人思想伤害,跳楼身亡的;

    (三)因看贴不回造成他人精神和思想伤害,自杀未遂的; 

    第九条 看贴不回,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盗窃罪论处:

    (一)有理由和借口,看完贴抹眼就走的;

    (二)没有理由和借口,看完贴忘记回贴的;

    (三)没有文化,误入论坛,看完贴后不知如何回贴的;

    (四)看完贴后突然停电或掉线,没时间重新上网,无法回贴的。  

    第十条 看贴不回,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看贴不回的男子,长相特别英俊或者三妻四妾的;

    (二)看贴不回的女子,相貌特别困难,人见人怕的;

    (三)一天之内三次以上看贴不回的;

    (四)一周之内,两次以上因看贴不回而被扁,仍不思悔改的;

    (五)看贴不回,且交代罪行彻底,犯罪情节清楚,方便定罪量刑的。

    第十一条  看贴不回,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发落:

    (一)看贴不回,女子相貌特别俊美或者性格特别温柔的;

    (二)看贴不回,男子长相特别吓人或者讨不着老婆的;

    (三)看贴不回,善拍警察马屁的;

    (四)看贴不回,给主办案件的警察送礼价值在万元以上的;

    (五)看贴不回,是任何警察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六)看贴不回,但拒不交代罪行,无法定罪的。

    第十二条  本法自跟足第100个回贴之时起,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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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歌语录:爱老婆伟大,怕老婆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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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田田的叶子  发表时间: 2005/04/06 22:16 

回复:虽然我

没有参加该文件的讨论,

但我非常拥护!!

 

 [3楼]  作者:雪香飘儿  发表时间: 2005/04/07 00:04 

不看贴回贴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哈哈~~~

老歌语录:爱老婆伟大,怕老婆光荣!



※※※※※※
随感觉悠哉悠哉,任性灵飘来飘去
 [4楼]  作者:想青海湖  发表时间: 2005/04/07 07:16 

回复:就会胡说

也帮你回个贴,不过没有什么可表杨之处。

 [5楼]  作者:涩未未  发表时间: 2005/04/07 07:36 

打击力度不够

含含糊糊谁怕呀!你就明说,阳光该怎么发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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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如水的人生浅吟低唱
 [6楼]  作者:鱼沉渊  发表时间: 2005/04/07 08:40 

回复:5002年14月3日第N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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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鸟恋旧林 池鱼思故渊
 [7楼]  作者:乱弹  发表时间: 2005/04/07 10:22 

可操作性不强
重新起草,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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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作者:青青岸边草  发表时间: 2005/04/07 11:44 

又见梅子,
老歌,才子佳人双双上四十,真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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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岸边草主页]
 [9楼]  作者:原始人  发表时间: 2005/04/07 18:38 

老歌,我羡慕死你了!你个猪,怎么摆平梅子大姐的?你哄人的技术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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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点儿,没看我儿子正裸体修炼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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