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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看贴不回法》 (5002年14月3日第N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看贴不回”懒惰势力扰乱BBS论坛,促进论坛繁荣昌盛,维护论坛的稳定,维护论坛的和谐、统一和完整,维护中华贴民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发贴和回贴是论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论坛的统一和完整不容分割。维护论坛统一和完整是包括潜水员同胞在内的全体贴民的共同义务。 回贴是发贴的一部分。论坛绝不允许“看贴不回”懒惰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借口看贴不回。 第三条 看贴不回是犯罪行为。 反对看贴不回,实现论坛和谐统一,是论坛的重大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反对看贴不回是包括潜水员在内的全体论坛俊男靓女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发零字贴不受法律保护。 回零字贴是一种消极抵触法律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犯罪论处。 第六条 不看贴回贴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看贴不回,且有下列职务之一的,按渎职罪论处: (一)大论坛的所有注册斑竹; (二)中论坛的全体现行斑竹; (三)小论坛的全部执行斑竹; (四)大、中、小论坛的代理斑竹; (五)中、小论坛的预备斑竹; (六)小论坛的斑竹考察对象。 第八条 看贴不回,且有下列后果之一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一)因看贴不回而造成他人精神伤害,卧轨自杀的; (二)因看贴不回造成他人思想伤害,跳楼身亡的; (三)因看贴不回造成他人精神和思想伤害,自杀未遂的; 第九条 看贴不回,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盗窃罪论处: (一)有理由和借口,看完贴抹眼就走的; (二)没有理由和借口,看完贴忘记回贴的; (三)没有文化,误入论坛,看完贴后不知如何回贴的; (四)看完贴后突然停电或掉线,没时间重新上网,无法回贴的。 第十条 看贴不回,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看贴不回的男子,长相特别英俊或者三妻四妾的; (二)看贴不回的女子,相貌特别困难,人见人怕的; (三)一天之内三次以上看贴不回的; (四)一周之内,两次以上因看贴不回而被扁,仍不思悔改的; (五)看贴不回,且交代罪行彻底,犯罪情节清楚,方便定罪量刑的。 第十一条 看贴不回,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发落: (一)看贴不回,女子相貌特别俊美或者性格特别温柔的; (二)看贴不回,男子长相特别吓人或者讨不着老婆的; (三)看贴不回,善拍警察马屁的; (四)看贴不回,给主办案件的警察送礼价值在万元以上的; (五)看贴不回,是任何警察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六)看贴不回,但拒不交代罪行,无法定罪的。 第十二条 本法自跟足第100个回贴之时起,自动生效。 ※※※※※※ |
随感觉悠哉悠哉,任性灵飘来飘去
为了如水的人生浅吟低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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