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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之死:制度之祸 前些日子写了两篇关于学生伤亡事故的帖子。帖子还正鲜着,又有学生伤亡事故发生。陕西安康汉滨区初中部初三(2)班学生周某由于在前些天被评为班上“最差”学生而服毒身亡。正在公安、教育部门对此事忙的不可开交时,辖区恒口镇草庵中学初二(2)班的学生程某,因经常违反校规,被家长领回家后在家服毒身亡。这两起事故,都是和学校有直接关系。每年这样的事情都会有发生。花季少年,正当年华,却落得个魂归天外的结局。家长悲,社会痛。学生和死亡,无论如何是不能划等号的。但这样的事情却发生了。我们应该问一问为什么。 中小学生首先是孩子,然后才是学生,这是常人都应该明白的。既然是孩子,我们就应当以看待孩子的眼光看待学生。但我们没有按照这个客观的规律办事,用一种对待成人甚至是超长人的方法对待孩子,拔苗助长,使其过早夭折。每所学校都有管理学生的制度,且多如牛毛。通过制度管理孩子,这是管理方法上的进步。但是,这些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合乎孩子的天性?却没有人来考虑。只一味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好好学习、按时完成作业、不打架、不骂人,不扰乱课堂秩序等等。这些制度有其合理性,但有其不合理性。最大的不合理在于没有考虑其约束的对象。比如“不打架”这一条,什么叫打架?孩子下课打打闹闹是不是打架?而孩子的天性就是爱动,打打闹闹在所难免;再有,“不扰乱课堂秩序”。老师讲课学生不能出声,不能走动。而一节课30-45分钟不等,常人禁锢这么长时间尚感难受,何况小孩子。但学校不管这些,这些制度定了,就得遵守。如果违反了,那么就是违反校规,就会被定性为“差生”。这是其一。 对学生的评价制度有问题。人还是胎儿的时候,他的个体差异就已经显示出来。出生之后,父母不同,家庭不同,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不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更加明显。同是学一门课程,听同一节课,学生与学生的理解能力不同,掌握知识的深浅、快慢都是不同的。因此,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考虑这种差异。我们目前对学生的评价制度,仍然停留在以分数定优劣的水平上。虽然教育评价制度改革进行了多年,一些地区和学校不再使用分数排名,只按优良可差划分等级。但那只是把分数换算成了优劣等级,仍然没有脱离旧方法的窠臼。这样一来,学校和班级依据分数划分学生类别,将一些学生看作“尖子生”,而一些学生则是“差生”、“后进生”。这还不算,还要拿到公开栏里展出,让全校师生知道谁好谁差。这种评价方法评价出的“好”学生显然更愿意这种方法,而“坏”学生简直无地自容。如果那个所谓的“差”生碰巧自尊心较强,难以接受在大庭广众之下出丑的事情,就难免寻了短见。这是其二。 其三,对教师的评价制度也有问题。我们常常把学生比作教师工作的对象,比作教师教育工作的产品。我们对教师的评价方法,就是看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否合乎学校的管理制度,看教师工作的产品是否质量合格。在这种压力之下,教师往往把学生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无论通过什么办法,我把教学质量搞上去了,学生都像顺毛驴一样温顺、安静,不调皮捣蛋,不惹事生非,就是我的工作成绩。当然,把学生情况当作评价教师的主要因素没有错误,但关键是定一个什么评价的标准。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才算是教师工作质量优秀?教师的工作已经非常艰苦了,但针对教师的评比、考评等多如牛毛。这种评比有多大的价值,被评为优秀教师者在当前情况下是否能够起到典型带动作用,这就难说了。而且这种评比由于指标限制,往往成为教育系统不正之风的策源地,是否有普遍意义,更难说了。 我的“三段论”写到最后,想起张献忠入川的故事来。传说张献忠入川,杀人无数。但他杀人有一个“有趣”的办法:在街上拉一道绳子,今天不高兴,比绳子高的路人全部杀掉;明天不高兴,比绳子矮的路人全部杀掉;第三天,和绳子一样高的全部杀掉。张献忠是个封建军阀(文明点叫做农民起义领袖),他规定一个标准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那可是杀人,而不是教育人。如果是杀人,可以用一个标准,因为杀人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如果是教育人,就不能用杀人的方法了,因为被教育的人最终的目的是活着,活着的人是不能千篇一律的。如果杀人的方法被拿来教育人,只能是制度之祸了。 2004年9月30日 ※※※※※※ 春色三分,两分流水,一分尘土,不是扬花点点,是离人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