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从是西方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公民不服从是客观的!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公民不服从具有公开性和非暴力性的特征,它诉诸于共同体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它建立在常识性的正义原则之上。这种行为方式一方面被公认为违反法律,另一方面又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并且是诉诸于民主制的基本政治原则。有些抗议活动是不合法的,而从其指导原则方面看并不违反民主宪法的目标,可以把这样的抗议纳入宪政的合法形式。法庭应当考虑公民不服从这种抗议活动的性质,以及构成宪法基础的政治原则可以(或者似乎可以)证明它们是合法的,并基于这些理由减轻(在某些情况下停止)制裁。 ”
公民不服从具有合理性,在中国文化中指“抗上”,在中国流氓文化中指“不听招呼”。
公民不服从的合理性在于政治的反人类的属性,即使一项法律是公正的,公民在不确定的时间空间内也会因为情势变迁拒绝服从,更不用说领导的带有个人好恶的指挥!而法律本身往往带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尽管人们可以近似的使用法律来评判社会,但是法律的这种权力与公民赋予法律这种权力两者之间,无法建立真实的精确对应关系,从而使法律一旦诞生,就成为公民不服从的对象!
法律对于公民来讲,可操作性非常低,有些法律甚至根本无法操作。正因为法律的这种可操作性的大小的变化,使法律呈现出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从而成为全体公民的对立物,给公民不服从提供了足够的活动空间!
公民不服从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承认公民不服从现象的合理存在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毫无疑问无穷无尽的公民将受到迫害,解放生产力也就有点滑稽!
这就是西方法学和政治学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即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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