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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野马体重可达500斤,身高体壮,数量150万只,小野马出生后5分钟,就可以在草原上飞快的奔跑。始终伴随在野马附近的是野狗,它们体重20--50斤左右,数量不是很多。小野马是这些在马群中游荡猎手的主要食物!捕食过程中,母马仅仅以自己庞大的身体隔断野狗与小马,无法对野狗形成威胁,当小马最终被野狗咬住喉咙的时候,母马只能呆呆的站在一边,看着自己的孩子被撕碎吃掉!----- 而小马在迁移过程中,经常非常友善的靠近野狗,狮子,豹子..... 和人类社会是何其相似?农民和工人,如同野马一样,承受着各种人为的伤害,而缺少自卫的激情! 必须以共同死亡原则,来教育农民和工人,教育每一个弱者。当法律与共同死亡原则发生冲突,法律自然失效! 李昌平在2004年1月2日cctv新闻频道《面对面》节目中说:当他发现农民收入不仅没有提高而且落后的时候,他上书国务院总理!除了上书之外,他作为乡党委书记提出改革,让工商税务工作人员休班,收税的任务他负责完成,他认为这些人不上班就是对农民的好!当然,李昌平最后辞职了,干不下去了! 共同死亡原则,是法律和公权的源泉!人类为了避免发生矛盾的时候,人类能够良性循环而不导致共同死亡,从而分娩产生了法律和公权!从这个意义上来分析,法律和公权本身是一种防止人类矛盾恶性循环的职能!这种职能遇到共同死亡原则自然失效! 然而,法律和公权为了追求最大威力,否定和埋葬了共同死亡原则,这等同于杀父夺权,从而使公权在处理人类内部矛盾时可以得到最大的供求差值,获取最大的政治经济效益! 公权有一个必须明确的特征:公权的有效性是变化的。对于不同的人,时间和地点,公权具有不同的效率,对于社会底层的人来说,公权具有最低的可使用性,最低的使用效果!公权的这种有效,在封建社会就体现为皇恩浩荡,不管皇帝的恩惠多么浩荡,到了农民民间就没有了! 对于甲乙的矛盾,公权对甲的有效率是A%,对乙的有效率是B%。当A>B的时候,公权同时禁止了甲乙之间的共同死亡原则的使用,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不公正!这种社会不公正的积累,就是历朝历代农民起义的火山的熔岩! 然而,公权对人类社会的有效性,是公权的一个本质特性,公权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有效性,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客观存在;公权对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有效价值,是客观存在;公权对不同人形成的有效价值的差额,是一个客观存在。如同人每天都要撒尿拉屎,日月轮换一样。 这种差额导致人类社会进入恶性循环,当差额积累变大的时候, 社会开始动荡。唯一能使公权对不同人形成的有效价值的差额,走向平均平衡的力量,就是民/主,是公民对公权的制约能力,监督能力!然而,几乎所有的国家,所有国家的公权,都在谋杀,污蔑,剥夺公民的这种监督和制约能力! 民/主就这样产生。而很多人在别有用心的用所谓的否定东方化,西方化来掩盖***的本质的时候,他们在大放厥词,却害怕进行任何真正的思考!而在公权的这种有效性的差别,未能得到合理的公平的对待以前,农民和工人,应当以共同死亡原则,进行自己救助自己! 共同死亡原则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目的,恐怖主义以达到政治利益为目的,两者丝毫相同!共同死亡原则必然要面对恶劣公权的公权恐怖主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