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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歌同志看了两小时,不知看到这条了没有?
[楼主] 作者:上善若水1  发表时间:2004/01/1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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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声援“宝马撞人案” 正反方观点交锋

沈阳律师声援“宝马撞人案”

  首席记者张晓宁 记者尹晓晖/文 首席记者梅天磬/摄

  哈尔滨宝马案庭审实录经《沈阳今报》披露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对漏洞百出的宝马案庭审过程纷纷提出质疑,也有人对媒体可能对审判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

昨天,来自沈阳市律师界和司法界的权威人士,对整个庭审出现的问题纷纷发表见解。

  正方:核心观点

  证人不该不到庭作证 法医的鉴定内容有问题 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自首”辩护毫无根据

  辽宁大义律师事务所宋省友律师

  “这太让人吃惊了!”看罢“宝马撞人案”的庭审实录后,宋律师很诧异。宋律师认为,此案的审判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第一,公诉机关在庭审时,证人没有对26份证人证言当庭指证,这违反了诉讼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证查实无异后,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而事实是,当天的庭审没有一个证人当庭指证。被害人的丈夫代义权既是被害人,又是最有力的证人,然而他却没有出现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陈述事实。

  第二,法医鉴定的“刘忠霞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琐碎而死亡”的结论没有道理。这个鉴定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违反逻辑。宋律师表示,他当律师这么多年,从未听说过“人与车相互作用致人死亡”的说法。从事实上来说,被告人苏秀文是开车撞的人,而不是被害人刘忠霞主动撞的车。只能说是刘忠霞受外力作用导致损伤,这才合理。所以,法医的鉴定不符合事实,有明显问题。

  第三,此案的诉讼主体有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原审法院剥夺了被害人家属代义权的诉讼权利。从法律上讲,被害人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代义权可以代替妻子刘忠霞出庭诉讼。而事实上却是,庭审中并没有让被害人出庭。这是极不正常的,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四,被告人苏秀文的辩护律师曾经围绕着案发后苏秀文能够主动向到场的交警说明情况这一主题进行辩护,并认为苏的这种行为属于自首,理应从轻处罚。

  宋律师认为,这样辩护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只要是稍懂一点儿法律的人都会知道,交通肇事后,司机都有保护现场、主动报警的义务,这是一个司机正常的职责范围,是司机应该做的。这和自首根本扯不上关系。相反,如果肇事司机不这么做,那就是逃逸。

  公诉机关充当辩护人 公诉人明显有诱导倾向 交警在本案中作用“特殊”

  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

  对于“宝马撞人案”中,公诉机关所履行的职责,李律师感觉很可笑。

  第一,公诉机关的职能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却换位了,充当了一个辩护人的角色。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曾三次就被告人停车时车的档位问题进行询问,其中带有明显的诱导倾向。比如提示性地问:“车被刮时,是正在行驶,还是停靠”等。

  按照常理,在诉讼过程中,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应该从指控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角度发问。此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申请审判长对公诉人诱导性的发问予以制止。而在本案中,公诉人却一反常态地诱导被告人做最轻罪的回答,直到被告人回答“对车的性能不了解”时,公诉人才满意收场。

  第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明显的先入为主倾向。如公诉人在询问“如何启动宝马车时”,见被告人无法回答。此时的公诉人本应询问“是向前冲还是向后倒”,但公诉人却追加了一句,“你又采取了什么措施”。明显地诱导被告人想到“刹车”两个字。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已审理查明,事发后苏秀文存在辱骂代义权夫妻的事实。奇怪的是,在后来的庭审过程中却突然颠倒成了“围观群众都在指责四轮车”。还有,在庭审刚开始时,苏秀文还可以清淅地回答公诉人的问话,但在公诉人一系列的诱导之下,被告人苏秀文却突然对所有的询问都不清楚了。

  第三,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交警在本案中所起的“特殊”作用。苏秀文在最初的笔录中曾说自己经常驾车。可在庭审中,交警提供的证据却代替被告人翻供。最终苏认定自己“不会开车”。

  第四,在本案中,交警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事发当天,代义权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交警大队做笔录时,就指控苏秀文“故意杀人”。但交警却未按这种指控调查,而是直接按交通肇事调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公安部门应移交到刑事侦查部门。但在本案中,交警并没有按法定程序办事,而是以“交通肇事”来调查。

  苏的口供多处矛盾 庭审不排除避重就轻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王琦律师

  从基本事实来看,这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因为这是来自双方争吵后上车又启动车而产生的后果。那么,这种一死12伤的后果就有两种可能:一是涉嫌交通肇事罪;二是故意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致死。从庭审情况看,尽管存在着一些程序问题,但就苏的口供来看,存在着多处自相矛盾。如“一般习惯挂在停车档上”与“对车的性能不了解”,倒车应踩刹车还是油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涉及以上罪名,应以事实确认。

  从庭审情况看,不排除有避重就轻的可能。判交通肇事罪,是根据驾驶技术不太好、因为找不到刹车而定的,如果当时倒车时就是踩在刹车上,而事实是踩在油门上,就证明倒车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无论当时苏秀文上车时是否说了“我要撞死你”,其行为如果是开车向前行驶,而不是向后倒车,主观上就存在一种故意,即对车前人的死伤采取了放任态度。

  犯罪事实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王鹏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现有的证据来看,法院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其中的合理怀疑不能得到排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被害人不申诉,若要将此案办成铁案,应使证据间没有矛盾,应启动再审程序。

  交通事故—争吵—报复 公检法充当“律师”角色 重审原审机关应回避

  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姜彩熠律师

  第一,如果媒体报道内容属实的话,我认为苏秀文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数罪并罚。

  构成本罪有三个要件:一,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苏秀文没有精神病,从开庭的陈述,医院的病历,也只是轻微“脑血管痉挛”。而“脑血管痉挛”从医学上讲,不过就是普通的头痛。二,主观方面是故意。刑法上讲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三,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苏秀文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殴斗后,出于报复心理,开车加油向被害人冲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从本案庭审过程和相关报道看,公检法人员有关职责,给人的感觉是三家联手,千方百计为犯罪人开脱,公安局只收集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检察院不是起诉罪犯,像是律师在为犯罪人辩护。特别是在庭审中,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第三,能否认定苏秀文的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负有侦查职责,检察院进行监督和提起公诉,如果公安机关有意收集罪轻和无罪证据,公、检联手为犯罪人开脱,这个事情就很难办了。因为在我们国家,只有公安机关有侦查权,任何公民、包括被害人都不能行使刑侦的权力。

  姜律师同时认为,真要重新调查此案,就一定要让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全体回避,由上级指定管辖。否则,重新调查也只能是走走形式,安慰一下读者而已。

  反方:

  媒体不应误导审判 法律要慎重 不能冤枉好人

  一位有多年交警经历的梁先生(根据意愿,隐去真名)对此案抱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既不能纵容坏人,又不能冤枉好人,应该以事实为依据,绝不能想当然。目前,社会争议较大的除了此案司法程序的问题外,焦点就是苏秀文是否为故意杀人。判断苏秀文是否是故意杀人,主要要看她当时的意识和连续动作,不能单纯地受网上过激言论的影响而臆断。

  此外,媒体不该因“民愤”大而造成对本案最终审判的误导。公安机关要对事实的认定负责任,既要尊重事实,又不能被媒体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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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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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楼]  作者:上善若水1  发表时间: 2004/01/10 14:44 

不知老歌同志称呼这些律师是什么?
你总不能叫他们也是“狗仔队”吧?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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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3楼]  作者:紫竹翁  发表时间: 2004/01/10 15:05 

我也搬一帖来
“宝马案”疑云

  公众的不满情绪与其说是来自于对苏秀文的轻判,不如说是来自于此案司法程序中呈现的诸多问题

  □本报见习记者刘鉴强

  2003年12月20日,世人瞩目的哈尔滨“宝马”撞人案有了结果,撞死1人撞伤12人的宝马车司机苏秀文被判两年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判决之后,两个月以来持续高涨的社会舆论不但没有平息,反而掀起新的声浪,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而公众的不满情绪与其说是来自于对苏秀文的轻判,不如说是来自于此案司法程序中呈现的诸多问题。

  一位当地媒体的记者说:“此案我不关心她是否是什么人的儿媳,不管她是否说了‘轧死你’那句话,我甚至不关心她是不是故意杀人。我关心的是司法是否公正。”

  据知情人透露,此案已得到高层关注,要求对此案要调查清楚。1月5日,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刘东辉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不管苏秀文是不是省领导的子女,即使是,也要坚持依法办事、秉公处理。同日有关苏秀文敏感的身份问题,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黑龙江省人大副主任马淑洁对媒体说,她们和苏秀文没有任何关系。

  事发现场

  2003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代家村农民代义权与妻子刘忠霞,驾驶着满载大葱的农用车行驶到哈尔滨市抚顺街人才市场门前,为了躲避从对面驶来的面包车,代义权将农用车的方向盘向右打了一下,捆扎在一起的大葱缠在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宝马车的后视镜上,将宝马车拖出1.5米左右。坐在宝马车内的苏秀文和其四姐苏秀琴立即下车拦住代义权夫妇。

  坐在代义权旁边的刘忠霞先跳下车来。她的女儿代杰告诉记者:“我妈妈被赶过来的苏家姐妹打了两个耳光。”

  代义权下车后,苏家姐妹用手中的皮包打他,边打边骂:“妈的个×,你把面包车刮了才几个钱,刮我的宝马你赔得起吗?”

  代义权说:“我爱人看我挨打,过来想拉开。她姐妹两个就分开,一个打我,一个打我爱人。”代义权与刘忠霞知道是自己的责任,不敢还手,只是一个劲儿地道歉。

  代义权说:“在围观群众的劝解下,她们不再打骂了,让我们卸葱,想把倒车镜闪出来。我和媳妇忙了十多分钟,卸完葱,两个女人就上车了……没有想到,起车之后,她的车竟向前猛冲,第一个就把我媳妇碾倒在车下,而后又向看热闹的人群冲去……”

  有人惊呼:“这车疯了!”

  1月6日,在事发现场,一位魏姓目击者形容当时车前的人们纷纷倒地,“就像收割机在麦地里割倒麦子一样。”

  被撞伤的外地民工焦玉海对本报记者说:“我站在车前,突然车冲过来,把我撞出去5米远,坐在路边。只见地上全是人,那个卖葱的女人就躺在我前面,已经死了。”

  代义权说:“我爱人当时离车头也就一尺远,被车顶出去,又被车轮从脸上轧过去。我跑过去一看,她当时就死了,脑袋扁了,一只眼睛也轧没了。”

  宝马车连续撞人大约20米后,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停下来。车头和大树之间还夹着一个人,围观的人将车推开,才救出那个人。

  此事造成1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代义权说:“我当时都傻了,不知道做什么了。苏秀文没过来看我爱人,也没来看我。后来她丈夫关明波开着奔驰车过来,也没过来看死者。”

  他说自己也险些被苏秀文轧死。苏秀文上车后,妻子刘忠霞在车前一尺多远,而代义权则离得更近,猫着腰看宝马车的后视镜。宝马一启动时,他听到后视镜“咯咯”一响,忽然觉得不好,下意识地身子往边上一躲,躲进农用车的车头和车厢之间的牵引架边,宝马就“呼”一声从身边冲过去了。如果他没有那下意识的一躲,将被挤死在宝马和农用车之间。“那样,撞死的就是我们夫妻两个。”他说。

  关于事发的情况,网上有多种传言。苏秀文的丈夫关明波对本报记者做了澄清。比如照片上抱中华烟的不是苏秀文,他本人没说过“有100万够赔他们的”等等。

  最新的传言说关明波的父亲是黑龙江的一位原省领导。关明波说:“瞎说,我爸爸连科长也不是。”他告诉本报记者,他父亲名为关亚洲,退休前在哈尔滨市房产局工作,是普通职员。5年前78岁时因病去世。

  他说,他结婚前,母亲就去世了,他父亲又找了个老伴。关明波不愿意多谈这位继母的情况,说:“我们没有来往。她也有七十四、五岁了吧。”

  他说,那位老太太也有儿女,但是他跟那家人不来往,“也谈不上关系不好,就是没有来往,就像不认识一样。”他否认那家人与省领导有什么关系。

  无奈和解

  1月3日上午,记者乘出租车赶到哈尔滨郊区的代家村。在村子里,几个人凑在一辆白色面包车前买鞭炮。当记者问代义权家在哪时,几个人用很奇怪的眼神看着记者,没有说话。出租车司机说:“看来这里的人不欢迎你。”

  终于找到代义权家。代义权的农用车停在院子里。后来他说,这车暂时没法开了,因为出事后,交警吊扣了他8个月的驾照。他17岁的二女儿代杰正在看电视,旁边的桌子上摆着妈妈刘忠霞的遗照。

  等了半个多小时,45岁的代义权手里拿着几挂鞭炮走进门。他盯着记者的名片,足足看了一分钟,然后说:“我刚才看见你来了,但我不想再说什么,说什么都没用了。”

  目前代义权与苏秀文一家已达成和解,苏秀文共向代义权支付9.9万元,除去丧葬费等,代义权实得8万元。

  在和解之前,代义权一直想打官司。有位王姓证人曾对他说过,他听到苏秀文上车之前说了一句“撞死你”。代义权找到此人,但这位王姓证人伸手跟代义权要5000元,说“一个人作证不敢,用这钱联络更多听到这话的人”。

  代义权说:“这样的人我不敢相信,到时候他要是反咬一口怎么办?”

  代义权曾陪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记者去现场寻找目击者。“很多人说听见了苏秀文说那句话,可是一到镜头前,谁也不说话了。”

  更令代义权沮丧的是,当时曾有一个律师,信誓旦旦地要帮他打官司,可是在收了代家2500元费用后,再也不露面了。

  这一切令代义权最终放弃了打官司的想法,同意与苏秀文和解。代义权说:“你们报纸要是以前来,我恨不得给你们跪下。现在事情都这样了,再说啥也没用了。这官司根本没法打。再说,要打官司,我用1毛钱,人家用1000块钱,谁会打赢?”

  交警调查

  代义权当天在道里区交警大队做笔录时,就指控苏秀文“故意杀人”。

  但一位知情人说,交警并未按这种指控调查,而是直接按交通肇事调查。

  几天以后,哈尔滨道里区交警大队要求代义权做第二次笔录。代义权问:“为什么又要做笔录?”

  交警说:“有些没说清楚,再补充一下。”

  可是代义权说,新的笔录并没有做什么补充,只是代义权在强调苏秀文“故意杀人”时,交警问他:“你怎么知道她是故意杀人?”

  代义权反问:“你们怎么知道她不是故意杀人?”

  交警不作回答,还是反复质问代义权:“你怎么知道她是故意杀人?”

  代义权对本报记者说:“他们好像是在引导什么东西。”

  黑龙江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代义权这样的笔录,被称为是“报案笔录”,已超出了交警的办案范畴,应该由刑侦介入,按“故意杀人案”调查。

  2003年10月28日,道里交警大队大队长王俊岭向媒体透露,事发后的第3天,也就是10月18日,有关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苏秀文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

  也就是说,在48小时之内,此案的性质就得到了确定,不是故意杀人罪,也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

  1月6日,本报记者询问王俊岭,为何能在两天之内就确定了此案性质,王俊岭回答:“我们昼夜加班。”

  动机分析

  2003年10月28日,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在道里交警大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交警部门经过大量工作,共取得证言和询问笔录26份,从两个方面认定这起事故中苏秀文撞人不是故意”。

  其第一方面是,“从其动机上,苏秀文供述,自己下车后骂了农用四轮拖拉机司机代义权,后被代义权的妻子刘忠霞拉开,刘还连连向苏道歉。且当时周围围观群众对苏秀文比较同情,认为是农用四轮车超宽将宝马车刮伤,并没有起哄和对苏进行辱骂。苏秀文当时确实比较气愤,但没有达到对周围群众恼羞成怒的程度。如果说,苏秀文对刘忠霞生气可以理解,但对12名周围路过的群众没有任何利害冲突。所以,从动机上看,苏秀文没有故意撞人的动机。”

  哈尔滨一位市民说,这个说法经不住推敲,与12伤者没有任何利害冲突,这说明苏秀文可能没有撞伤12人的动机,12人受伤是前冲汽车的巨大惯性使然。但这不能说明苏秀文没有故意撞刘忠霞的动机。这位市民说:“代义权与刘忠霞夫妇刮了苏秀文的宝马车,引起苏秀文愤怒,他们之间已有利害冲突,难道交警看不到这一点吗?”

  对“当时围观群众对苏秀文比较同情”,也有不同说法。一目击者描述当时场景说:“也有不少围观群众对苏的辱骂不满:刮坏车你该报警就报警,该私了就私了,骂人能解决啥问题?”

  过程分析

  哈尔滨警方称,“从苏秀文驾车撞人的过程分析”中,也得出了苏秀文不是故意撞人的结论。警方称,事发第一阶段农用拖拉机与宝马车相刮并将宝马车向前带动了几米的情节,说明当时苏秀文停车时将宝马车的挡位放在了空挡而不是锁车挡的位置。当苏秀文再次上车时,苏秀文认为挡位是在锁车挡上,按照惯例苏秀文往下一拉,以为是倒车挡,实际上是拉到了前进挡的位置。所以,苏秀文一抬刹车,车往前一动,由于苏秀文当时头脑激动,想踩刹车却踩到了油门上,车就冲出去了。

  因此,交警部门认定,“苏秀文驾驶车辆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发生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2项之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称,一方面是根据苏秀文自己当时的供述,更重要的是凭借伤者叙述的整个肇事过程。另外,苏秀文对宝马车机械性能的不了解,也是认定的一个依据。

  但是,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必然得出交警部门的结论。苏秀文事发后供述不记得当时的操作了,显然这不能为交警的结论提供支持。而且,既使供述支持,当事人的供述是否可信,也是需要小心对待的问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岳彪说,苏秀文的交待可以作为参考,但决不能成为认定的主体。

  关于证人的证言,2003年10月29日,当道里交警大队大队长王俊岭在黑龙江交通广播《交广说法》节目中谈到这一点时,就有听众打进电话来询问:“我只是想问那26个证人是怎么知道她踩错油门的,当时有没有一个人在她的车上?”

  交警所提的第三个证据是“苏秀文对宝马车机械性能不了解”。这辆牌号为黑AL6666的宝马X5吉普车,确是2003年8月份刚买的,至案发时,只有两个多月。但一位开自动挡汽车的司机说,宝马X5吉普车是自动挡,而所有的自动挡汽车都大同小异。苏秀文事发后供述,她“经常开车”,而且是自动挡汽车。从她自己的供述来看,她是熟悉自动挡汽车驾驶的。

  然而,在2003年10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道里区交警大队称,“苏并不像自己供述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

  一位姓郑的哈尔滨市民打电话给《交广说法》说:“警方的分析很片面,原来肇事者自己说经常开车,可是现在警方推翻了肇事者自己的交待,说她不经常开车,这让人感到纳闷。感觉上说她不经常开车就是为了证实她是挂错了挡,不是故意的,为她圆谎。”

  那么,交警部门有何证据推翻苏秀文最初的供述?有何证据证明苏在1997年拿到B类驾照后,一直没开过车,直到2002年后才开过几次?一位律师说,拿到这样的证据并不难,例如苏秀文在拿驾照时是否经过培训和考核,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有没有开过车,是否有除亲属之外的证人证言。

  但这些交警部门一律没有提供。1月6日,本报记者就苏秀文的供述与交警部门的结论不一致问题,询问道里交警大队大队长王俊岭,王俊岭不予回答,要本报记者咨询其上级单位哈尔滨交警支队。

  记者致电哈尔滨交警支队宣传处,一位自称为王玉生的宣传处长很不耐烦地说:“已经结案了,很清楚。”

  技术鉴定警方对于驾车撞人过程结论是怎么得出的呢?从技术上讲是否可能?交警有没有请有关部门对宝马车进行鉴定?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做出书面结论。”但哈尔滨交警部门并没有向公众提供这样的鉴定。

  北京一位李姓宝马车专家在接受某哈尔滨媒体采访时说,车辆失控,“想踩刹车,慌乱中踩到了油门上”是大家最容易认可的一个理由。但对于驾驶自动挡的宝马车而言,却是很难理解的。凡是开自动挡汽车的人,起车前,首先要踩刹车踏板,才能进行操作。如果苏秀文当时真的想倒车,她的脚肯定是在刹车上,而不会起车后就踩油门,因为倒车时所有的司机都不会做这样危险的动作。倒车时即使不踩油门,自然的速度令司机们还要紧踩刹车。如果抬起脚刹车的过程中发现车子动的方向相反,她的本能反应应该是再次踩下刹车,因为她的脚此时还在刹车上。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宝马公司技术人员认为,发生误挂挡位,车辆突然提速冲出的情况还是有可能发生的,但发生的几率微乎其微。

  按交警的结论,苏秀文的操作就属于这种“微乎其微”。但这种结论既不是出自宝马车的技术人员,也不是出自苏秀文本人的供述,而是出于交警的判断。

  哈尔滨律师张忠(化名)说,这个结论有一个最主要的前提:苏秀文没有杀人的故意。也就是说,警方在不考虑苏秀文故意撞人的前提下,只能用“误将油门当刹车”来解释事故发生的合理性。

  还有一个技术前提,即宝马车当时是停在空车档上。种种证据表明,当时宝马车的确是停在空车档上,否则自重两吨的宝马车不会被慢速行驶的农用车带出1米多远。

  2003年11月10日,道里交警大队对一辆性能相同的宝马车进行了鉴定,表明这种车辆在停车档和空档时都能启动发动机。这似乎为“误将油门当刹车”这一论断提供了技术支持。

  但是,这次鉴定却引起了人们的质疑:第一,管理交通的交警,是否有资格进行车辆技术鉴定?交警部门越俎代庖,是否要急于证明什么?第二,“误将油门当刹车”这一结论已于20多天前的10月18日做出,为什么这么久以后再来做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与结论在时间上倒置,说明了什么?

  而且,即使这个试验证明了苏秀文在停车挡时能启动发动机,也不能排除她故意加大油门撞人的可能。

  苏秀文就医据《新京报》报道,去年10月18日,交警部门核实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苏秀文实行刑事拘留后,将其送到哈尔滨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原哈尔滨市公安局七处),因为她是女性,又有医院的诊断必须输液治疗,于是将其关押在万家劳教所医院。警方说,在刑事拘留期间,苏秀文确实因“脑部血管痉挛”接受过治疗。

  张忠指出,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保外就医,必须具有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29种重大疾病。记者查询了这29种疾病,“脑部血管痉挛”不在其列。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一位神经内科医生说:“一般的脑部血管痉挛不算病,就是睡不好觉,着急上火,没什么临床意义。只有脑部出血刺激神经,才是真正的脑部血管痉挛。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动脉瘤破裂,或者外伤导致脑部大出血。”张忠说。“‘脑部血管痉挛”是什么?不就是头痛吗?如果头痛也能保外就医,那看守所和监狱中早就没人了。”

  公判现场2003年12月20日,此案在哈尔滨道里区法院公开审判,黑龙江电视台法制频道现场直播。

  1月4日,本报记者邀请黑龙江省资深法界人士朱家宜(化名)一起看庭审录像。看之前,这位人士说:“这是公开审判,审判程序肯定没问题。”

  但在法庭质证阶段,这位人士突然惊讶地说:“公诉人怎么没有宣读证人证言?”

  公诉人于跃洋在向法庭提供代义权的证言时,用几句话描述了当天的事发经过后,宣称代义权的证言同时证实了“对方两名女子没有和其爱人刘忠霞发生口角的事实”。

  朱家宜说,公诉人没有向法庭和公众提供完整的证据,而只是提供了公诉人从证据中得出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有可能是片面的、断章取义的,所谓公开审判就是把证据公开,公示天下。公诉人这样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那么,公诉人违反刑诉法,为了什么?换句话说,如果公开全部宣读证人证言的话,法庭和公众将听到什么?

  他们将听到代义权的指控:“苏秀文故意杀人!”

  1月5日,代义权对本报记者说:“我在做完笔录签字时,特意看了看我这句话有没有写上去。那时我的想法就是要告她!”

  代义权要告苏秀文“故意杀人”的证词,在法庭的总结下,变成了证明了对方两名女子没有与刘忠霞发生口角的事实。”

  这一“事实”的逻辑结论是:苏秀文既然与刘忠霞没有发生口角,就意味着与刘忠霞没有矛盾,因此,也就没有撞死刘忠霞的动机。

  如果进一步分析下去,公诉人所用的“口角”二字大有学问。“口角”的意思是双方争吵,显然,代义权的证言中妻子没有与苏秀文争吵,而只是被苏秀文打骂。苏秀文既然打骂刘忠霞,能说苏秀文与刘忠霞没有矛盾,没有撞死她的动机吗?

  公诉人为什么不但忽略了代义权证言中“苏秀文故意杀人”的指控,而且把“苏秀文打骂刘忠霞”总结成了“证明了对方两名女子没有与刘忠霞发生口角的事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不全部真实地宣读证言,天知道公诉人提供的是什么样的证据?这只能说明法庭在规避什么,流于形式。”

  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后陈永生说:“证据包含的信息都非常复杂,往往既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信息,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信息,因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判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宣读。本案中,公诉人对案件的关键证据只避重就轻地进行转述,掩盖了对被害方有利的事实,法官又对这种情况不加制止,因而他们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判决已经生效,无法进行二审,但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诉。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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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作者:夏蔚蓝  发表时间: 2004/01/10 15:54 

老歌今天估计要招架不住了
结局怎么样,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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