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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禁止并惩治玩弄愤青感情罪行国际公约》
[楼主] 作者:竹八  发表时间:2004/01/04 17:00
点击:165次

作者:蟋蟀王> 提交日期:2004-01-03 22:45:00
建议制定《禁止并惩治玩弄愤青感情罪行国际公约》
  
  蟋蟀王
  
  2003年4月间,发生了一个所谓日本人在湖南电台上公开辱骂中国人的湖南罗刚事件。这个事件在网上迅速传播开来。那个辱骂中国人的发言,激起了广大国人、尤其是愤青的义愤。一时间,愤青们反日仇日情绪极度膨胀,网上充斥了愤青们激烈的反日仇日暴力语言。后来,事实证明这个事件与日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肇事者是一位居住在湖南的中国公民。在湖南警方将这个冒充日本人的湖南人拘留之后,国内和境外的网上愤青突然不响了。当时有人质问,凭什么罪名拘留肇事的湖南人。本蟀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真的没有具体列明那个湖南人犯了什么罪。于是,本蟀当时在万科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帖子,题目是“建议增定一个‘玩弄愤青感情罪’”。在那篇帖子里,本蟀建议,为了保护广大爱国愤青的爱国热情,全国人大应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一个新的罪名:“玩弄愤青感情罪”。
  
  自那以后,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好像并没有认真重视本蟀的建议。与此同时,事态发展又有新的动向。形形色色的敌对势力,继续在用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网站、用不同的语言,编造一些严重伤害愤青感情的谎话,这其中尤为恶劣的有以下几起重大事件:
  
  (1) 日本问题。在网站上广泛流传的某帖子说,爱国愤青的同事的姐姐的中日混血孩子,家住日本名古屋,因为厌恶自己的中国血统,要求妈妈晚上把帐子揭开,让日本蚊子吸干他的中国血。后来,有网友揭发这个日本儿童恶毒攻击中国血统的帖子是伪造的,因为在日本名古屋没有人用蚊帐;
  
  (2) 美国问题。极少数仇视中国的反华人士在美国成立了反动网站,以www.whitehouse.com和www.whitehouse.org等网站用鱼目混珠的方式冒充美国政府的网站,在这些网站上发表恶意反华、仇华、辱华的所谓美国总统布什访华感想录以及美国政府为遏制中国强大而采取的各种阴谋诡计;许多仅有朴素爱国思想但是缺乏思维的愤青读了这些文章,义愤填膺,发誓要坚决打击美国的反动势力,殊不知他们的真诚爱国心和幼小心灵又被别有用心的人玩弄了若干此;
  
  (3) 台湾问题之一。2003年11月底,有人在网上广泛发表题为“美众院力挺台湾公投”的报道,把美国某议员个人的提案,说成是“美国众议院通过议案,全力支持台湾公投”。这则讯息经全面查证,后来发现是乌龙一场,但是当时无数血性的愤青已经怒言网上,浪费他们大量宝贵的爱国热情;他们的真诚爱国心和幼小心灵又被别有用心的人玩弄了若干次;
  
  (4) 台湾问题之二,2003年12月底,有人在网上散发所谓题为“中共对台六条新决议”的报道,对于这个漏洞百出的假消息,许多仅有朴素爱国思想但是缺乏思维的愤青读了之后,群情激昂,摩拳擦掌,时刻准备踏上武力解放台湾的战场;殊不知他们的真诚爱国心和幼小心灵又被别有用心的人玩弄了若干此;。
  
  有鉴于此,玩弄愤青感情这种恶劣行为,已经变成跨国界、跨境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行为。愤青的爱国感情,是我们的一大财富,必须全力维护和发扬广大。在我国立法机关忙于修改《宪法》这么重要的立法工作时,我们不能干扰人大的工作。我们应该让联合国这个光拿钱不干活的机构,负责起来,通过联合国的力量,把玩弄愤青感情这种行为,同种族灭绝、种族歧视等罪行一样,变成国际公认的国际罪行。这样,世界上所有主持正义的国家都会行动起来,无论在哪里发现玩弄愤青感情这种罪行,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予以通缉逮捕,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重从严从快地予以惩罚。
  
  为此,本蟀建议,应该就玩弄愤青感情制定一个国际公约,名字就暂定为《禁止并惩治玩弄愤青感情罪行国际公约》,由中国代表于下一届联大上紧急提交,尽早实施。为便于外交部条法司起草相关公约,本蟀特在此献丑,暂拟定该公约草案如下,请广大愤青同志批评指正。
  
  《禁止并惩治玩弄愤青感情罪行国际公约》(草案)
  
  本公约缔约国,
  
  忆及在《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中,全体会员国保证与联合国合作,采取联合和单独行动,以达到全世界对于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不因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而有任何区别,
  
  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人人平等,且人人皆得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民族本源、信仰等而有任何区别。
  
  鉴于各国依照相关国际公约,特别谴责玩弄愤青感情这一行为,并承诺在受其管辖的领土内,防止、禁止和根除这种性质的一切作法,
  
  鉴于安全理事会曾经强调,玩弄愤青感情及其继续加剧和扩大,严重地伤害愤青的幼小心灵并扰乱威胁因特网和平与安全、各个坛子之间的睦邻关系以及马甲与马甲之间的友好关系,
  
  深信订立禁止并惩治玩弄愤青感情罪行国际公约,可使在国际一级、国家一级、地区一级、网站一级、坛子一级上能够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以禁止和惩治玩弄愤青感情的罪行。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国宣布:玩弄愤青感情是危害人类的罪行,由于玩弄愤青感情的政策和作法所造成的不人道行为,如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者,都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特别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对网络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二、本公约缔约国宣布:凡是犯玩弄愤青感情罪行的组织、机构、个人或马甲即为犯罪。
  
  第二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所谓“玩弄愤青感情的罪行”,是指在因特网上就反对他国、伤害本国感情等敏感问题,为伤害愤青感情、打击愤青爱国情绪并且有计划地嘲笑他们为目的而而做出的下列不人道行为:
  
  (一) 冒充外国公民、外国政府、外国领导人发表仇视另一国家、另一民族的言论并且此类言论被当真,在发生后十二小时之内在十个以上的互联网网站上传播、且每个网站愤怒跟贴达一百五十个以上的;
  
  (二) 读到上述冒充外国公民、外国政府、外国领导人仇视另一国家或民族的言论的愤青在三分钟之内失去公正分析能力、血压上升50个厘米水银柱、口吐白沫、作出下列侵犯型行为或自虐行为:
  
  (1)以颤音喊出“抵制X货”、“核平XX”、“杀光XX人”等(如在网上回帖则上述口号后面的感叹号不少于五个!!!!!);
  (2)公开叫嚣与某相关外国所有女性公民强迫发生性行为;
  (3)公开叫嚣杀死某相关外国所有男性公民;
  (4)泣不成声地连续回忆某外国九百年来对华暴行;
  (5)声称心里流血且泪流满面,泪流量超过公元1035年以来长江、伏尔加河、密西西比河最大洪峰流量总量;
  (6)愤青右手因连续在其他网站上转贴发贴而出现永久性神经性麻痹。
  
  (三) 读到上述冒充外国公民、外国政府、外国领导人仇视另一国家或民族的言论之后,相关国家的愤青在知道被欺骗之后,痛不欲生,失去对网上所有爱国帖子的兴趣、改以潜水而不吐泡泡以至于因缺氧而导致窒息性脑死亡。
  
  第三条
  
  任何马甲、个人、组织或机构的成员、或国家代表,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如有下列行为,即应负国际罪责,不论是住在行为发生地的国家的领土内或其他国家:
  
  (一)触犯、参与、直接煽动或共同策划本公约第二条所列举的行为;
  
  (二)直接教唆、怂恿或帮同触犯玩弄愤青感情的罪行。
  
  第四条
  
  本公约缔约国承诺:
  
  (一)采用任何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来禁止并预防对于玩弄愤青感情罪行,并惩治触犯此种罪行的人;
  
  (二)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按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对犯有或被告发犯有本公约第二条所列举的行为的人或马甲,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不论这些人或马甲是否住在罪行发生的国家的领土内,也不论他们的马甲是该国国民抑或其他国家的国民,抑或是无国籍的人。
  
  第五条
  
  被控犯有本公约第二条所列举的行为的人或马甲,得由对被告取得管辖权的本公约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主管法庭或对那些已接受其管辖权的缔约国具有管辖权的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审判。
  
  第六条
  
  本公约缔约国承诺遵照联合国宪章,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为了预防、禁止和惩罚玩弄愤青感情罪行所作的决定,并协力执行联合国其他主管机关为达成本公约的目的所作的决定。
  
  第七条
  
  一、联合国秘书长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相关规定,责成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一个“玩弄愤青感情问题特别委员会”。
  
  二、本公约缔约国承诺就其为执行本公约的规定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向玩弄愤青感情问题特别委员会定期提出报告。
  
  第八条
  
  各缔约国如对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执行发生争执而无法以谈判解决时,除争执各方已协议以其他方式解决外,得经争执缔约国请求,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天涯网站》社区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标准条款,从略】
  
  2004年1月3日首发于天涯网站《关天茶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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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落指无尘  发表时间: 2004/01/04 17:06 

回复:好的
把一切交给法律。

※※※※※※
冷冷的冬夜 寂寞的灵魂 让我们用文字互相取暖
 [3楼]  作者:笑缘12  发表时间: 2004/01/04 17:18 

呵呵
这条约,呵呵,同意制定,俺协助执行就是。

※※※※※※
我安静的微笑,我的笑魇是足可以让你心醉的! 我轻轻的歌唱,我的歌声是足可以让你心碎的!>
 [4楼]  作者:乱弹  发表时间: 2004/01/04 18:35 

建议竹八和蟋蟀王商量一下
能不能在修订公约时把愤中、愤老们统统写进去。嘿嘿

※※※※※※
 [5楼]  作者:丝五  发表时间: 2004/01/04 21:22 

竹八这声和得不错~~

建议竹八将后面的标准条款续了,俺水平差,不知道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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