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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岂能当儿戏 曹老近来不顾74岁的高龄,“无比自豪,激情满怀”为“中国人民的好女儿”刘晓庆呐喊,又“气冲斗牛”的为刘晓庆偷税辩解。 至于人民承不承认这个女儿,由于没有举行全民公决,也没看到中央有关红头文件,更没看到有关领导题写的“向中国人民的好女儿--刘晓庆学习”的题词,暂且不论。 下面就曹老文章中涉及到税收政策的问题,与您老商榷。 您为刘晓庆的偷税行为辩护说:“她本人是否偷税,自有法院判定,而且身为公司董事长的刘晓庆,她多次讲过,如果公司的经营人员偷了税,偷了多少她交多少,一交清了,不就是没有事了吗?像这样交清税款的人,我们应该表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那些偷税人绝不是补交了税款就应该表扬的,不但不应该表扬,反而要对其进行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确定纳税人是否有偷税行为,是由各级税务机关通过检查认定的,这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根本就不属于法院的业务。 当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刘晓庆正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置之不理,税务机关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的。(据说曹老您也开了个什么公司,希望你能好好学习一下税收法,可千万不要以为补交了偷税的税款后还会得到表扬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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