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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人 关于日本人,我不想再重复我的鄙视和仇恨,下面用我于去年8·15写的一篇旧贴表明我的个人观点: “……每当我想起到人家家里杀了人却对家属说—‘对不起,我没做好,让血把你家弄脏了’的日本人,我总有一种匪夷所思的感觉,从人性的深处怀疑日本人的道德价值标准和美学观念。尽管他们有茶道、有插花、有浮世绘,围棋也下的不错,但他们仍有皇道乐土、有武运长久、有大东亚共荣圈,经济侵略也搞得有声有色。 每当我记起那个游完泳后不忘从游泳裤内掏出名片递给新结识朋友的日本人时,我禁不住想到这背后的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他们不会发明什么,但什么都会利用,这种性格上的残忍让人们不寒而颤。 每当我重读勃兰特回忆录时,我不能不为他在波兰受害犹太人墓前的下跪而再次流泪。可日本人的政府在战后究竟都做了些什么?!他们念念不忘的就是他们昔日肮脏可耻的辉煌!当靖国神社的幽灵们在东赢孤岛不停的喧嚣时,我从根本上否定了日本人的反省能力。 每当我看见广岛的原子弹受害人纪念碑和各种活动,我心里就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把别人自卫给自己的创伤来作为祈祷和平的根据,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根据!即使不说先后,原子弹的伤害和刺刀的伤害不过百步五十之比。我们没有还手的纪念——南京大屠杀——都要让他们给抹杀,美国把珍珠港事件的日子作为国耻日岂不大逆不道?!……” 二、珠海事件 这是一次有组织的集体嫖娼行为,其间掺有因民族敌视而发的挑衅,如企图悬挂国旗(中方未接受)和装扮成丑陋的中国人。事情首先是由担任这个日本旅游团的翻译的先生在网上披露的,接着此事件演绎成了一场大讨论,似乎还牵扯上了民族自尊心和爱国主义,最后由外交部定性为“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案件”。 外交部对嫖娼的定性应该是准确的,在哪违法就按哪的法律进行处理,对此,我们拭目以待;但是,外交部并未就“挑衅”进行说明,也没有专门针对日本人的说什么,只是说“外国公民来华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整个声明集中于“嫖娼”这种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上。至于“性质极为恶劣”到底是指嫖娼中的“上百人的集体”还是指嫖娼之外的其它行为,声明是含糊不清的。 但是国人对这一事件并没有仅止于此,更多地把嫖娼与污辱、挑衅相联系,并深究到历史上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时所犯下的杀人、放火、强奸的勾当上,从而就与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挂上了钩,此形势大有演变成一场反日的怒火……于是外交部第二天紧急约见日本大使称“事件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云……而“日方官员对该事件的发生表示遗憾,允向国内报告中方立场,并称日本公民来华旅游理所当然应遵守中方法律,希此事不要对中日友好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未道歉,也未认可违法之外的行为。 三、中国人民的感情 中国人民的感情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我不准备采用,因为采用这一概念就暗含了以下两点潜意识: 1、中国人民的感情是(或应该是)一致的(至少在面对外族时是或应该是一致的),但事实上中国人民的感情从来也就没有一致过,至少汪精卫和蒋介石就不是一致的。 2、中国人民的感情是不变的(至少在几代人以内),但我们又有谁还在找杀了我多少汉人的统治清王朝的满族人寻仇的呢? 我认为应该采用“人的感情”这样的概念,也许有人要说,人的感情岂不是更是千差万别了?此问有理,但另一方面,概念的外延越大,其所指就越是不明晰,大概念使用越多就越是多分歧。分歧的弥合只能从分歧各方的共同开始。既然我们都是有感情的人,那么我们不妨从人的感情开始。 人的感情的对象是其他与已有关的人,如果是亲人、伙伴、有恩于已者,那么这感情就是爱,如果是敌人、竞争者、有负于已者,那么这感情就是恨。这一点我想无论古今中外,应该都是一样的吧。可为什么我们会爱某些人而却又恨另一些人呢?答案是:“自身利益!”,这种回答虽然有点功利主义色彩,但我们无不遗憾地要说,在人类没有进化到利他主义盛行之日,非功利行为只能为在少部分人的行为中得以体现。就是因为功利,就是因为我想要得到更多更好的,甚至想要占有或夺取他人的,这才让我们有了恨。 很显然,如果有人杀了我的亲人(假定他是无辜的),我肯定会恨这个杀人的人,不管他是日本人还是中国人甚至他就是我的邻居、我的伙伴。这种感情是人的本能,但是,从个体到集体的推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成立的,而且也不具备可比性,比如执行过种族屠杀的民族,该民族中的所有人是不是都应该受到被屠杀民族的仇恨呢?另外,感情还存在着一个时间问题,比如说,成吉思汗曾杀过我的祖先,我是不是要仇恨他的二十二代孙呢?——如果我能找出他的祖先杀人和他就是杀人者的后代的依据。我们应该明白,感情这种东东是一种强烈情绪,但大凡强烈的东东其持久性是很有限的。 四、为什么一提起日本人,我们就免不了要恨呢? 很显然,同样的坏事,如果是日本人干的,我们毫无疑问地要比其它人要更恨之三分。下面我们就来为自己的感情寻找一下原因吧。 首先是日本人在六七十年前曾侵略过我们,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他们的确是犯下了滔天罪行,而且至今仍毫无悔改之意,也不具备整体意义上的反醒之举。以此为据的仇恨无可指责,但是我的疑问不是此仇恨的应该与不应该,而是为什么我们对日本人的仇恨相比于同样也是犯下了滔天罪行的其它集体的仇恨要更为强烈?为什么一个日本人在给湖南经济台的电话中辱骂了国人就会遭致国人的齐声喊打,而我们的农民兄弟天天遭到辱骂就没有一个农民们站出来给予谴责? 是因为外族,是因为侵略吗?不完全是,如果是因为外族和侵略,那么蒙古人和满人更应该遭到仇恨,他们的侵略是成功实现了的啊。也许有人会用我上面所说的时间对感情的冲淡来反驳我,诚然,这事已年代久远,可是就在他们的统治期间,汉人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反抗力量呀,难道元臣和清臣都全是汉奸、卖国者不成?中国在历史竟然两次当了几百年的亡国奴?可为什么元和清仍然可以算成是中华民族历史的两个朝代呢? 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得从文化的深层结构说起。中国向来是以文化和道德立国的,现代的民族、国家的概念在我们的祖先那里是没有占据多少位置的。只要遵守我中华的道德体系,以我中华文化的方式生活和治理,那么,你就是我中华的人,否则概以蛮夷论处,并以此讲究夷夏之防,内外有别。我们引以为自豪的从不侵略别国,实际上是被一种“文化招安”的方式替换掉了。在古代传说中,有“圣王”和“四凶”,“圣王”居中(中国,中国,我猜想是不是就是这么来的)并将“四凶”流放到周边地区,“四凶”的后代就成了蛮夷戎狄等“四夷”,日本人在历史上被称为“虾夷”,就是这个原因。可是蛮夷们如果“归化”我天朝,又可以被视为族人了,归化的“化”其实就是文化化。老舍的小说《四世同堂》中的那位老爷子有一段话非常能说明问题,当日本人要入侵北平时,家人劝他走,他说:“走哪去?日本人来了有什么可怕?当初蒙古人和满人来了最后不一样也得按我们的规矩办事吗?”(大意如此)。 由以上分析可见,国人之所以更加仇恨日本人,是起因于我们自己文化基因中对不归顺(因为日本人是向西方学习得好才强大起来的)的蛮夷的鄙视和防备,强化于日本人的侵略行径,最后定型于他们的不思改悔和经济征服。仅从起因而论,这种仇恨同我们对西方国家的敌视态度是同出一源的。 五、就事论事与民族自尊心 对这一事件想要就事论事,我看很难,因为就事论事是需要尽可能排除感情的因素的。可既然这种感情因素是以文化基因为根基的,那么它就不是那么容易地被排除的,甚至我们都很难意识到支配我们感情的这些成份,更不用说要分析和扬弃它们了。 如果就事论事,嫖娼违法就按相关法律处理,组织买淫的按组织买淫罪论处,嫖客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管它当事人是中国人是日本人还是其它国家的人呢?可是,我们在潜意识上认为这样处理太便宜“小日本”了,根本无法让我们出口恶气,当然更不能获得报仇雪恨的快意了。 那就不就事论事吧。反正我们向来对敌人是绝不心慈手软的,只要你有个什么把柄落在我的手里,哼,看我不给你上纲上线,不弄你个半死我岂能善罢干休?对同胞我都是这样,何况你TMD还是些外人?亲快仇痛嘛。再说了,你小子伤害的是我十亿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啊!但是我要说,这种心态又是明显与法治精神所不相容的。 不能就事论事的重要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如果单纯的嫖妓,我们也许还能就事论事地按法律程序办理。可一但自觉自尊心受到了伤害,反击(暂且不管过度与否了)是必然的,这一点在人的个体上也是成立的。但民族自尊心是个什么东东呢?理解成是一个集体中的人们在对此集体的认同中所产生的一种共同的“高视”(相对于“小看”)不会有错吧?在历史上,这种高视是有依据的,有人考证过,说宋朝某“宗”(具体记不得了)时代,其国库年收入相当于当时欧洲一个世纪的生产总值。但是今天呢?我们的高视是不是好象有点不那么充分了?我们是否是应当把高视改作“正视”?徒有虚名的自视甚高是不堪一击的,“无根据颂”也只有上帝才配。 其实,在很多时候,自尊的强烈缘于自卑心理的作祟,我们大家都接触过自尊心极强的人,他们一般都是不能与人很好相处的人。而民族自尊心也是一个大而无当的概念,引出的怪象多也就不足为怪了。我们的民族自尊越来越强不就是因为自感我们这百多年来越来越落后(连个小日本都比不赢)的自卑造成的吗?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在地球村中,由富变穷后再也输不起的心态似乎是不利与同村居民们相处的,而关系的非敌对与融洽需要的正是和平地“相处”。 六、女权与嫖娼 在中国的历史上,女性是附属品,社会生活只由男性构成。所以,中国的男人不象男人而象中性人就很正常,因为“象男人”必须得有它的参照系才能成立,中国的女性只是男人的附属,自然就不足以登上“参照”的平等位置。娼妓制度的完备性,当然也是归功于“附属原理”非我天朝莫属了。女性是用来供男人“玩”的也许并非中国独此一家,但这一现象在中国人看来要更为合理。女性如果被国人(当然是男人主谋)指控为“淫荡”,概因她们要求了她们自己的欲望,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当年吴佩孚吴大帅就说过:“日本必定亡国,因为日本女子好淫”,他怎么就不知道一战时日本的海外妓女们几乎把她们的全部收入都捐给了国家呢? 面对其“淫乱“的指责,西方女权主义者是这样解释她们的行为的——“我是我自己的身体的主人,我应该让它得到快乐,对象的变换并不是淫荡,如果把自己的身体拿去作交换,以求得某种利益,即使是只有一个对象,那仍然是淫荡,因为你没有忠于它而是出卖了它。”这当然是一种让我们感到惊奇的认识,如果以此论点,历史上的中国的女人不管是贤妻还是娼妓,都是同等水平的了。 在把女性当成附属品的社会结构中,女性嫁与外族自然就成了一种耻辱,因为本该我享用的东东居然被别人享用了,相反,如果娶了外族的女性,那就是值得高兴的事,因为我享用了本该别人享用的东东嘛。嫖娼的男人有谁不是对女性的不尊重?这种不尊重有高下之分吗?如果没有,那么我们为什么会对日本人的嫖娼更为愤慨呢? 那位最先披露此事的翻译先生是这样说的——“我不想掩饰在旅游界工作的几年当中,会有太多客人嫖妓的先例,而且并非第一次见到日本人的集体嫖妓,但是,在公开的场合,如此进行一对一的人数众多的嫖妓大会,我真还是第一次见到。” (翻译先生的文章)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日本人,也不在于集体(他以前见过但并没有象这次一样的愤怒),只在于“公开的场合”、“一对一”和“人数众多”,就是这三点才让这位先生愤怒起来的。但是,“公开的场合”说明了什么?我看过了全部报道,没有说有公开性交的,那么,公开不过就是公开其狎昵;而“一对一”更是可笑,难道要几对一或者一对几不成?最后一个原因“人数众多”,到是可以起到一种类似抽样调查的结果所产生的对日本人全面否认的感觉。我们可以退一步,就是这三个理由全部成立,这种行为相对于其它的嫖娼行为的区别又在何呢?当逃兵退了五十步的可以见惯不惊,退了一百步的就应该谴责到底? 七、事实的真假与感情的真假 嫖娼行为是“2003.09.16日晚上7点多,珠海市粤海大酒店(4星级)副楼三楼的会议餐厅里,举行了一个名为“日本国幸辉株式会社夏季嘉奖表彰仪式IN CHINA”的大型宴会。……当他们结束表彰仪式,开始进行晚餐PARTY的时候”(翻译先生的文章)开始的,其它报道目击者说十七日晚“当晚部分日本客离开了,留下的继续与小姐们狂欢,”(中青报报道,转自新浪网)“18日,这些日本客才兴高采烈地打道回府,……”(海峡都市报报道,转自新浪网),可就是这篇报道,所用的题目却是《九·一八国耻日 数百日本客珠海寻欢》,十八日嫖娼行为已经结束了啊。再说国耻日,目前国家并没有定什么国耻日,只是在历史纪念日会提及“勿忘国耻”(请各位看官勿以“妄图否定国耻”之大帽回扣)。就是要定也很不容易定,一是因为我们的国耻太多了,南京条约的签订日该不该算?八国联军进京日该不该算?九一八?还是七七?二是因为国耻日是现代国家概念中的一个附属,我们还没来得及跟上步伐认真考虑。这样的文章题目的用意实际上就是要搭上历史上的九一八事变所形成的仇恨的贯性之车,然后用“国耻日”的命名加速它的前进。 感情深重的人们也许会问我:就即使是这样做了,又有什么不对吗?我想说,从感情的角度来讲,完全正确,因为仇恨的感情想要达到的目的地就是报仇雪恨。可问题在于,如果目的正确就可以不择手段吗?就可以编造事实?…… 另有目击者赵先生说:“我在楼层的走廊中走动,耳中全是肆无忌惮的淫乐声。那时候我的心在滴血。那些声音是野兽才能发出的,没有丝毫人性。”……“我想到这是“九一八”国耻日的前两天。72年前这个时候,我们的姐妹们在遭受日军的蹂躏,72年后的今天,我们眼前却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尽管时代不同了,但事情的基本性质是一样的,那就是一样地让人不能容忍,不忍面对……”(新华网报道,转自新浪网)。这段话又是一个受传统思维制约和感情冲动而置事实不顾的例子。(注:以下议论并非针对包括赵先生在内的任何具体人士) 在这段话中我们首先看到的是“万恶淫为首”的观念,“淫乐声”不能肆无忌惮从传统道德上也还说得过去,但是一但没有遵守就从人变成了野兽的论断在现代社会则显勉强。从其逻辑中,我们又看到了以道德定义人,有道德才能称其为人的文化基因的显现。中国的道德是连你的私人生活(不是嫖娼,而是指性行为)该不该公开都是规定好了的,可是这种道德下又怎么会有那么多的人乐此不疲地打听他人的隐私(尤其关注男女关系)呢? 第二,虽然我们肯定不能说你情我愿意的事就不能谴责,但嫖娼毕竟同杀人与被杀、同强奸是有所区别的,前者不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物质交换肉体的形式,如果女人把自己的肉体看着是可以出卖的东东,那么它就只是道德规范上的不齿。不然世界各地的法律法规为何会把强奸与嫖娼的行为区别对待处理呢?“事情的基本性质是一样的”这样的论断缺乏足够的依据。 最后说一说类似于“我们的姐妹们在遭受某某人的蹂躏”的话语,我们的姐妹们是说的什么意思呢?显然在这里是指我们的异性同胞们,但我们是如何能把她们称为“我们的”的呢?实际上,在讲究血亲的国度,那些素不相识的同胞们,从来就没有被我们当成过“我们的”兄弟姐妹,有的只是亲缘和利益伙伴,在我们的文化中找不到象“爱你的邻人”这样超越亲情和利益的教导,同胞这个词其词义本身就有血缘的含意。不然,当街污辱妇女的事件屡屡发生时,就不会有那么多围观者只是为看看热闹(前提是被污辱的妇女与围观者之间并不相识)而无一人施救了。我压根就不相信,可以坐视一位妇女当街受辱的人会因为施暴的人变成外族人就会伸出救援之手!敢于挺身而出的,只是极少数真正具有正义感的勇士或者是那位受辱者亲人。 可是,就是这样的人占大多数所组成的社会中,在外族人施暴时,却每一位都能够站出来把被害人说成是自己的姐妹!为什么?因为躲进集体(民族)的大旗下叫喊两声要比付诸于行为的一声指责安全百倍! 我有一位朋友,在广州白云山机场面对一对盲人乞讨者时,曾愤怒地责问四周的同胞们:“你们都跟他们一样是瞎子吗?!”。还是这位朋友,在一个酒店里用餐时问那向客人们跪着服务的女招待员:“老板用钱可以买你们下跪吗?”,女招待的一脸惘然又让他气愤地喊:“你是人,如果谁让你下跪,你应该打断他的狗腿让他先跪下!”我想,只有这样的人,他如果对韩国老板让中国女工下跪的事件愤而声讨,这声讨才是真实可信的,但在那次事件而产生的激愤群体中,能有几个这样的人?虽然我不能从中断定他们的中谁谁谁就一定不是。 |
我野蛮我怕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