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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蔑视生命--“女司机事件”讨论综述 我看了有关讨论的主帖和每个跟帖。我想,自己对绝大多数网友的见解还是基本能够明白的。讨论中,[谈笑一剑]、[留洋土八路] 、[故乡风云、][荷衣纤尘]以主帖形式参与,跟帖众多。在这儿,我说说读后感。需要说明的是,对大家的诸多观点,我有许多赞成或欣赏的地方,不一一列举,只是对我表示存疑的言及看法。 [荷衣纤尘]《关于“女司机事件”引发的思考》谈到:“女司机的刚烈不屈,以及她所采取的极端的报复方式,对一些罪犯应该有些震慑作用,让他们明白,罪恶是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的。或许多多少少会有所收敛吧。”对一些罪犯来说,这种作用是可能有的,但我不希望受害者这么做,理由我在其它文字中讲过。文章中提到了鲁迅和他对国人灵魂麻木的警示。由此,我还记得鲁迅也不赞成无谓的牺牲,在《死地》(《华盖集续编》)内他说到当时北京的“三一八”惨案:“但我却恳切地希望:请愿的事,从此可以停止了。倘 用了这许多血,竟换得一个这样的觉悟和决心,而且永 远纪念着,则似乎还不算是很大的折本。”虽然说的是学生运动,但其思想依然可以参照。 [故乡风云]《我看<一个女司机被强奸后>》在张扬正义和主张制暴。其中的激愤我自然理解,但觉得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 [祖国平民]的《女司机的正反支点!》,着重在有或无公权救济的情况。第一句话说是:“车上的其他乘客,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他们不承担这个责任的后果,就是车翻人亡!”老实说,这句话的意思我没有看懂,平民网友来时,可否给解释一下。不知道这第一句话,对我理解全文的意思有无重大的影响。 “这个悲剧的发生,根源在于国家和公权的不作为,从当事人中很难找到让人信服的观点!”所说的国家或公权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人群中都会及时、得当地作为的,这在事实上做不到。 “我认同那位女司机的做法,并提倡中国任何人在没有公权救济的条件下,都要采取这样的共同死亡的游戏规则!”人们要是都这么做,好像有点恐怖主义的影子,相信大多数人也不会做这种选择。 [谈笑一剑]热情可嘉,又写出了《人性与法律--回月霜版主》。究竟人与人之间有无互助的义务,他的意见是:“月霜版主所说的‘没有这种“义务’,是不是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自私的思想那?”没有义务是一种明示,它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是两码事。非特定职责的人帮助了我,我不会认为这是他的义务,这也是由社会现实决定的。 对我所说的:“可惜的是,不提别人,仅我本人就不会因为陌路人没有帮我而一定产生怨恨。”一剑网友云:“我想,这可能是月霜版主的涵养功夫到了登堂入室的境界了”。我的涵养自觉还没达到值得这种谬赞的程度。不会每个人都是雷锋,在帮助别人后还诚恳地说:“这是我应该做的。”确实,不帮我,我不会恨他;若是帮了我,我则会抱着感恩的态度。 “法律无法约束的东西还有很多,法律无法约束的,就是正确的吗?”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法律无法,也不可能做到约束所有不正确的行为,这也是道德的用武之地。但不要忘了,道德的功用,主要靠的是自觉与自律。也就是说,于法无禁的不正确即“存在即合理”。 “许多地方上已经有明确行文规定:对于无视歹徒行凶者,或在歹徒行凶时不加以阻拦者,按其案件严重程度,给予惩罚。至少我们淄博已经有了这条法律……”,“正因为国家法律上没有这种对“坐视不理”行为的约束,所以才引发了这起可悲的‘女司机被强奸案’,这是我们国家法律的漏洞所在。所以地方上才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及时的制订了这条法律,同时也证明,对于歹徒行凶时坐视不理得人,就是有罪!!!” “有罪”?要是能入罪,就必须以刑法来衡量,经法院裁定。而国家的《刑法》是唯一的,地方无权新增罪名。要是在歹徒持枪行凶的情况下,还要求无特定职责的路人必须上前“阻拦”,否则就“按其案件严重程度,给予惩罚”的话,此乃“恶法”。这是我的推想。我不知道这种“法律”(应该是地方法规吧?)及“惩罚”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可以的话,烦请一剑网友帖上来,更好地作一传播,至少我想学习一二。 “对于那种钻法律空子的人,我们是否就放过他们?”如果某项法律确实有空子可钻,不是“放过”不“放过”的事,而是绝对不能追究,只有修改完善不给后来人以可乘之机。道德上谴责是另一回事。所说“如果那十名乘客活着,法律同样不会放过他们。”,于法无据,也可能是我孤陋寡闻了。 “十名乘客既然如行尸走肉般,既然道德观念无比的低下,既然人性的一面无比的丑陋,那随车坠身崖底,我觉得毫不让人怜惜,顶多是以命抵过。所以说,假如女司机活着,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应该确切的说是:正当防卫。”对女司机以车坠崖是否正当防卫,请一剑网友参照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记得有网友帖过。 我认为目前最佳的文字,应属于[留洋土八路]。此网友好像是第一次发帖吧,不知道是否论坛的老朋友?这并不是我故做谦逊。我也希望有一天,我能在某次讨论中对大家说:至今,我认为本人的帖子第一。对土八路网友的文章我表示钦佩,希望大家很好地看一看《道德没有执法权——也说<一个女司机被强奸后>》。 在讨论中,我觉得有几处值得我与大家注意。它对这次或以后的讨论应该是有益的。大致有三: 一、只有结论,没有依据,只靠激昂的情绪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缺乏客观的分析。假如乘客都站出来……等等,这些为不切合现实的假设, 二、在意识或潜意识中,以道德审判者的姿态出现。我写帖的初衷只是对这一事件做理性的、审慎的观照,无意于表现或表演自己的道德观,更不会通过文字显得在德性上高哪个一筹。我也不想大家把讨论引申到彼此道德孰高的比较上,因为用文字来比较这些没有什么意义。 三、对大数人来说,道德是现实的道德,不是高标绝尘的东西。对你或他人不认同却不能法律来惩治的行 为,只能进行道德上的批判,而不是对着那十名乘客的血迹大声叫:“死得好!”这是同样是冷漠甚至冷酷。 纵观讨论,还能看到不止一个网友在主帖与回帖中提到了法律的健全问题。这问题确实存在且任重道远。还要注意的是,法律不具备超前性,在犯罪面前它永远是滞后的。如果在法制相对健全的社会里,我倒是持“宁可放走一千,不能错杀一个”的观点。愿意和网友们一起经世、读书并得到更多的教益与进步。 2003年9月25日 ※※※※※※ 准风月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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