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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蔑视生命--“女司机事件”讨论综述
[楼主]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2003/09/25 17:21
点击:1434次

不应该蔑视生命--“女司机事件”讨论综述

  我看了有关讨论的主帖和每个跟帖。我想,自己对绝大多数网友的见解还是基本能够明白的。讨论中,[谈笑一剑]、[留洋土八路] 、[故乡风云、][荷衣纤尘]以主帖形式参与,跟帖众多。在这儿,我说说读后感。需要说明的是,对大家的诸多观点,我有许多赞成或欣赏的地方,不一一列举,只是对我表示存疑的言及看法。

  [荷衣纤尘]《关于“女司机事件”引发的思考》谈到:“女司机的刚烈不屈,以及她所采取的极端的报复方式,对一些罪犯应该有些震慑作用,让他们明白,罪恶是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的。或许多多少少会有所收敛吧。”对一些罪犯来说,这种作用是可能有的,但我不希望受害者这么做,理由我在其它文字中讲过。文章中提到了鲁迅和他对国人灵魂麻木的警示。由此,我还记得鲁迅也不赞成无谓的牺牲,在《死地》(《华盖集续编》)内他说到当时北京的“三一八”惨案:“但我却恳切地希望:请愿的事,从此可以停止了。倘 用了这许多血,竟换得一个这样的觉悟和决心,而且永 远纪念着,则似乎还不算是很大的折本。”虽然说的是学生运动,但其思想依然可以参照。

   [故乡风云]《我看<一个女司机被强奸后>》在张扬正义和主张制暴。其中的激愤我自然理解,但觉得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

  [祖国平民]的《女司机的正反支点!》,着重在有或无公权救济的情况。第一句话说是:“车上的其他乘客,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他们不承担这个责任的后果,就是车翻人亡!”老实说,这句话的意思我没有看懂,平民网友来时,可否给解释一下。不知道这第一句话,对我理解全文的意思有无重大的影响。

  “这个悲剧的发生,根源在于国家和公权的不作为,从当事人中很难找到让人信服的观点!”所说的国家或公权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人群中都会及时、得当地作为的,这在事实上做不到。

  “我认同那位女司机的做法,并提倡中国任何人在没有公权救济的条件下,都要采取这样的共同死亡的游戏规则!”人们要是都这么做,好像有点恐怖主义的影子,相信大多数人也不会做这种选择。

  [谈笑一剑]热情可嘉,又写出了《人性与法律--回月霜版主》。究竟人与人之间有无互助的义务,他的意见是:“月霜版主所说的‘没有这种“义务’,是不是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自私的思想那?”没有义务是一种明示,它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是两码事。非特定职责的人帮助了我,我不会认为这是他的义务,这也是由社会现实决定的。

  对我所说的:“可惜的是,不提别人,仅我本人就不会因为陌路人没有帮我而一定产生怨恨。”一剑网友云:“我想,这可能是月霜版主的涵养功夫到了登堂入室的境界了”。我的涵养自觉还没达到值得这种谬赞的程度。不会每个人都是雷锋,在帮助别人后还诚恳地说:“这是我应该做的。”确实,不帮我,我不会恨他;若是帮了我,我则会抱着感恩的态度。

  “法律无法约束的东西还有很多,法律无法约束的,就是正确的吗?”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法律无法,也不可能做到约束所有不正确的行为,这也是道德的用武之地。但不要忘了,道德的功用,主要靠的是自觉与自律。也就是说,于法无禁的不正确即“存在即合理”。

  “许多地方上已经有明确行文规定:对于无视歹徒行凶者,或在歹徒行凶时不加以阻拦者,按其案件严重程度,给予惩罚。至少我们淄博已经有了这条法律……”,“正因为国家法律上没有这种对“坐视不理”行为的约束,所以才引发了这起可悲的‘女司机被强奸案’,这是我们国家法律的漏洞所在。所以地方上才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及时的制订了这条法律,同时也证明,对于歹徒行凶时坐视不理得人,就是有罪!!!”

  “有罪”?要是能入罪,就必须以刑法来衡量,经法院裁定。而国家的《刑法》是唯一的,地方无权新增罪名。要是在歹徒持枪行凶的情况下,还要求无特定职责的路人必须上前“阻拦”,否则就“按其案件严重程度,给予惩罚”的话,此乃“恶法”。这是我的推想。我不知道这种“法律”(应该是地方法规吧?)及“惩罚”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可以的话,烦请一剑网友帖上来,更好地作一传播,至少我想学习一二。

  “对于那种钻法律空子的人,我们是否就放过他们?”如果某项法律确实有空子可钻,不是“放过”不“放过”的事,而是绝对不能追究,只有修改完善不给后来人以可乘之机。道德上谴责是另一回事。所说“如果那十名乘客活着,法律同样不会放过他们。”,于法无据,也可能是我孤陋寡闻了。

  “十名乘客既然如行尸走肉般,既然道德观念无比的低下,既然人性的一面无比的丑陋,那随车坠身崖底,我觉得毫不让人怜惜,顶多是以命抵过。所以说,假如女司机活着,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应该确切的说是:正当防卫。”对女司机以车坠崖是否正当防卫,请一剑网友参照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记得有网友帖过。

  我认为目前最佳的文字,应属于[留洋土八路]。此网友好像是第一次发帖吧,不知道是否论坛的老朋友?这并不是我故做谦逊。我也希望有一天,我能在某次讨论中对大家说:至今,我认为本人的帖子第一。对土八路网友的文章我表示钦佩,希望大家很好地看一看《道德没有执法权——也说<一个女司机被强奸后>》。

  在讨论中,我觉得有几处值得我与大家注意。它对这次或以后的讨论应该是有益的。大致有三:

  一、只有结论,没有依据,只靠激昂的情绪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缺乏客观的分析。假如乘客都站出来……等等,这些为不切合现实的假设,

  二、在意识或潜意识中,以道德审判者的姿态出现。我写帖的初衷只是对这一事件做理性的、审慎的观照,无意于表现或表演自己的道德观,更不会通过文字显得在德性上高哪个一筹。我也不想大家把讨论引申到彼此道德孰高的比较上,因为用文字来比较这些没有什么意义。

  三、对大数人来说,道德是现实的道德,不是高标绝尘的东西。对你或他人不认同却不能法律来惩治的行 为,只能进行道德上的批判,而不是对着那十名乘客的血迹大声叫:“死得好!”这是同样是冷漠甚至冷酷。

  纵观讨论,还能看到不止一个网友在主帖与回帖中提到了法律的健全问题。这问题确实存在且任重道远。还要注意的是,法律不具备超前性,在犯罪面前它永远是滞后的。如果在法制相对健全的社会里,我倒是持“宁可放走一千,不能错杀一个”的观点。愿意和网友们一起经世、读书并得到更多的教益与进步。

  20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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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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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阳光世界  发表时间: 2003/09/25 17:58 

慎密思考,理性参与讨论...
愿此风在四十港张扬下去。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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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作者:把酒询天  发表时间: 2003/09/25 18:03 

让法理深入人心,还得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的背景下,感情用事仍然是人们认识问题的主流。加之法制不够健全,法律宣传缺位,人们太习惯于用道德标准来评判,而远不习惯于把自己的思想、言行放到法律约束的框子中去度量。所以对现实中很多问题看不惯、想不通,从而漠视了一些应该受到尊重的合理存在。以法来约束人们的思想、言行,还得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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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无事 灌水亦乐
 [4楼]  作者:.丝雨.  发表时间: 2003/09/25 18:06 

回复:还继续?

怎么就不见你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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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南 斜斜细细密密 风儿雨儿
 [5楼]  作者:阳光世界  发表时间: 2003/09/25 18:21 

回复:早期说过...
坛主不参与“争论”,至少不以坛主ID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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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  作者:.丝雨.  发表时间: 2003/09/25 18:32 

回复:这是“争论”?
至少也算用词不当。我看你是欠拍了,不拍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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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南 斜斜细细密密 风儿雨儿
 [7楼]  作者:谈笑一剑  发表时间: 2003/09/25 18:56 

回复:宁可放走一千,不能错杀一个
如果依照法律来说,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下,这是非常公正的。但我们讨论的问题已经是证据确凿,还有什么错杀之嫌。仅说此点,过段时间再同你探讨我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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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炼金丹不坐禅,不为商贾不耕田,闲来写就青山卖,不使人间造孽钱。
 [8楼]  作者:故乡风云  发表时间: 2003/09/25 20:43 

回复:很佩服先生能有如此爱惜生命的言论

“在张扬正义和主张制暴。其中的激愤我自然理解,但觉得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

人生有许多的未知:未知的风险、未知的难处等等,谁也保证不了自己或者亲朋不会遇到如女司机一样的危险处境。那时候,他们还能如此冷静地高谈阔论、谴责女司机吗?依他们的观点,女司机遭强奸的悲剧看样子就是必然,是活该。谁会帮助她呢?有风险的时候站出来不就等于白送死嘛。“不应该蔑视生命”!?生命的确宝贵,但是在这件事例中,仅仅发出这样的呼吁不知道是怎么样的心态?是善良?是怜惜?难道就没有激愤吗?一方面,我们的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确不是很乐观。另一方面,危难的时候,好象谁也没有权利让人家全体站出来帮自己,对于呼救声他们有权充耳不闻。如果仅此而大淡缺乏伸张正义的现实性与可行性,那么明显地就有张扬明哲保身之嫌!长此以往,不知世风会怎么样。但愿人们都一路平安,不要遇到歹徒。如果真的遇到了,那么下场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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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踏实实做人
 [9楼]  作者:祖国平民  发表时间: 2003/09/25 21:26 

“这个悲剧的发生,根源在于国家和公权的不作为,从当事人中很难找到让人信服的观点!”所说的国家或公权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人群中都会及时、得当地作为的,这在事实上做不到。  “我认同那位女司机的做法,并提倡中国任何人在没有公权救济的条件下,都要采取这样的共同死亡的游戏规则!”人们要是都这么做,好像有点恐怖主义的影子,相信大多数人也不会做这种选择。

---------------------------------------------------------------------------------目前做不到所以说这个方向是社会前进的一个方向!至于恐怖主义,其合理性比公权不作为的合理性,要远远多一些,个人观点!

[楼主]  [10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9/25 21:28 

个人好恶
一般说还是基于感性层面的,如看女士,有人觉得美不胜收,有人却感到平平甚至丑陋。对生命的尊重,对法治的希望,对未来说,应该越来越成为重中之重。同意把酒网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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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楼主]  [11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9/25 21:32 

这么说?
从平民的回帖看,好有点赞同恐怖主义的味道了?不知道你对九一一事件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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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楼主]  [12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9/25 21:34 

有暇继续
感谢一剑。从你的主、回帖中我得到了不少认知。在四十,请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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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楼主]  [13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9/25 21:39 

我也希望:
人们披着阳光,走在布满鲜花的路上而且一路平安。不过,讨论现实问题时不能脱离它,也不能对人们做出超现实的道德要求。愿进一步理解故乡的意思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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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14楼]  作者:祖国平民  发表时间: 2003/09/25 21:52 

911是两股政治势力斗争的结果。评价911需要从这两股政治势力的游戏规则来分析,我对他们的游戏规则不是很了解不知道是什么具体渠道导致911发生。但是很显然,这两股政治势力在斗争的时候的措施,以给对方造成最大伤害为原则,他们不会在乎我们的评论反而企图以这样的事件来冲击我们的精神世界!

对于911的发生,里面有纵深交错的对方对抗的理由,这些积恶的层叠的理由是双方的,也使的舆论评价都有瑕疵而不纯洁。美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但是他们也要不时的受点教训,免得忘乎所以!

 [15楼]  作者:清风笑烟雨  发表时间: 2003/09/25 22:03 

回复:俺给你揉揉胳膊
瞧瞧,这两天把您给累的,敲了这么些字,还兼苦口婆心的。呵呵,月霜最近的手痒了,好啊,再掀起什么新的高潮,拭目以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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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  作者:故乡风云  发表时间: 2003/09/25 22:03 

回复:有意思
莫明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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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踏实实做人
 [17楼]  作者:乱弹  发表时间: 2003/09/26 13:01 

支持
你拍他,饿一定给你助阵。嘿嘿

※※※※※※
 [18楼]  作者:皓月照天台  发表时间: 2003/09/26 15:27 

回复:说的太好了 以法律的名义
以法律的名义 遮掩人性的自私与冷漠! 真棒!
 [19楼]  作者:皓月照天台  发表时间: 2003/09/26 17:34 

回复:现实

我发现在这个故事的讨论中很多人都提到了“现实”:

那么我们可以从现实说起:

整个事件的现实:

1、歹徒在威胁,除一人外其他人寒蝉若禁,那个人被打伤;

2、女司机被强奸,那个见义勇为的人,在众乘客的责难和推搡下,下了车,甚至有人把他的包扔出去;

3、女司机开车下崖,十个乘客、三个歹徒和女司机全部死亡。

很多人认为女司机不该这么做:

那么如果她没这么做:

第一种情况:

车开到目的地,在公安局、法院的参与下,歹徒受到应有惩罚,个人继续个人的生活,那十个乘客很好

地继续履行着他们的做人原则:这不是义务,没什么良心的责难。受伤者,自己去医院治疗,下次再碰

上此类事件,不知他会不会见义勇为,不知道。女司机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可知会受大极大的心理压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否扶平心理创伤不得而知。

第二种情况

女司机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艰难取证,过程处理复杂,也可能需要找众乘客作证,乘客在法律的约束

下不得不来作证,心里是不是还在骂女司机多事 不得而知;个人继续个人的生活,那十个乘客很好地继

续履行着他们的做人原则:这不是义务,没什么良心的责难。受伤者,自己去医院治疗,下次再碰上此

类事件,不知他会不会见义勇为,不知道。女司机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可知会受大极大的心理压力,随

着时间的推移能否扶平心理创伤不得而知。

第三种情况

歹徒半路下车逃跑,不知道见义勇为者是否受到威胁,女司机报案,公安局抓住歹徒正法。个人继续个

人的生活,那十个乘客很好地继续履行着他们的做人原则:这不是义务,没什么良心的责难。受伤者,

自己去医院治疗,下次再碰上此类事件,不知他会不会见义勇为,不知道。女司机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

可知会受大极大的心理压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否扶平心理创伤不得而知。

第四种情况

歹徒下车逃跑,女司机没有报案(或公安局没有抓住歹徒)。歹徒的作为更为嚣张,那是十个乘客更认

为自己的做人原则很好:这不是义务,没什么良心的责难。受伤者,自己去医院治疗,下次再碰上此类

事件,不知他会不会见义勇为,不知道。女司机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可知会受大极大的心理压力,随着

时间的推移能否扶平心理创伤不得而知。

这就是现实,女司机要承担多大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见义勇为者在下次碰到这种情况并决定再次助人

时,会有多大的心理斗争可想而知。因为他可以不作为的,因为社会和法律认为他可以不作为的,因为

别人不做为他为什么要作为,他如何改变他做人的道德准绳,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肯定是个痛苦的历

程。当社会上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少,旁观者越来越多的时候,我不知道这是人性的倒退,还是法律的健

全。

我只知道法律相对健全的美国,在911事件后,政府开始提倡人们主动去反抗歹徒的袭击了!因为这不仅

仅是警察和法律的事情,而是关系到社会上每个人的生存的事情。

我们不要在为女司机是否应该开车下崖了而讨论了,应该更多地讨论讨论,龙应台的那句“中国人你为

什么不生气”,应该讨论讨论日本人为什么那么看不起中国人,更应该讨论讨论国人的血性为什么消失

殆进了;我觉得法律和道义、道德没有冲突。

 

 

 [20楼]  作者:故乡风云  发表时间: 2003/09/26 20:28 

回复:说得好!
点中了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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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踏实实做人
 [21楼]  作者:故乡风云  发表时间: 2003/09/26 20:33 

回复:好样的
为你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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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踏实实做人
 [22楼]  作者:红树林子  发表时间: 2003/09/26 22:16 

回复:如果那十个人没死

法院是肯定要判他罪的.

怎么判呢?

就是平民所说的:以故意不作为论处,担负无过错责任.

我发现好像很多人没有懂得"无过错责任"是法律的一个惩戒.

怪平民,没用引号引起来.

平民所说个观点,严重同意,坚决支持.

 

 [23楼]  作者:红树林子  发表时间: 2003/09/26 22:18 

回复:题目是你出的

但答案不一定就是你的对.

好有点赞同恐怖主义的味道了?这反问有点咄咄逼人,有失宽厚.

 [24楼]  作者:红树林子  发表时间: 2003/09/26 22:19 

回复:同意
打对号
[楼主]  [25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9/26 22:54 

于法有据吗?

红树先生说法院肯定要判其有罪,不知有什么具体的依据?比如条文等。

关于不作为及无过错责任等,感谢明示。读平民文章时未读通:)

曾读过红树先生作品,欢迎指教并光临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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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楼主]  [26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9/26 23:02 

就是赞成恐怖主义也正常,
在别处也看到过目的与手段的争论,也觉得大家都可自由表达看法。与平民网友较为熟稔,倒是没有逼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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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楼主]  [27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9/26 23:06 

客观
但我不认同以攻击和平目标并杀伤平民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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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楼主]  [28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9/26 23:14 

见义勇为并非不分条件
提倡见义勇为,这点当无疑义。但相对具优势的抢枪歹徒,一般平民是否应挺身上前,我觉得应该依当时的情况而论,并非只凭一腔热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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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29楼]  作者:故乡风云  发表时间: 2003/09/26 23:35 

回复:是这个理
说白了就是宣传莫管他人事,保命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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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踏实实做人
 [30楼]  作者:飞__狐  发表时间: 2003/09/26 23:36 

回复:见“义”“勇”为
见“义”而不敢“勇”但又想“为”,改称“痛打落水狗”比较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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