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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答一剑网友文 我觉得在BBS中一味的歌舞升平意思不大,对一些尖锐的问题进行研讨有必要,起码是一种“鲶鱼效应”。通过这种形式能使人眼界更宽一点,至少对我是这样。看了谈笑一剑网友的文章《可耻的漠视》(以下简称《可》),对里边的不同看法乐于琢磨一二。 亲朋好友或者是陌生人之间,在他人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救助,是值得称颂的事。这个观点,我想绝大多数网友不会有异议。《可》文开宗明义说:“如果有人明明看见,却偏坐视不理,从我内心来说,我是会产生愤恨心理的。”我以为这是一剑网友个人的体会,把别人可能对自己帮助的希求在心理上强化了,强化成了一种义务。--对别人没有“义务”帮你的事,凭什么产生“愤恨”? 随即,《可》文接着说:“这是一个人的天性,我想,大家一样有这种天性。”这是把个人的感知或判断强加于大众的作法,还上升到了“天性”的高度。可惜的是,不提别人,仅我本人就不会因为陌路人没有帮我而一定产生怨恨--我了解一些世情,我知道有相当数量的人,其道德境地没有达到所谓上帝的慈爱或观音菩萨的悲悯。这是事实。我既然生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未有幸诞于共产主义社会里,则我应当正视所处的环境,不会用超越历史阶段的道德水准来苛求他人。在二十一世纪初的中国,我不如一剑网友这样想,是不是就不具备此种“天性”?这样的“天性”之说,大约是靠不住的。如果一剑网友能从如人类学或心理学的角度上,举证坐实人皆有此“天性”的话,我会感激至深并力争脱胎换骨。 需知别人是否加以援手不是一种法律或道德上既定的义务。法律上没有这样的条文,想必大家都明白。就是从道德上说,也并非铁板钉钉。这与社会的风气和个体的道德水准有关。同时,还要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我在拙文《悬崖边上还有十条生命》(以下简称《悬》)中举过目击歹徒持枪抢银行的例子,“我想,正确的选择是:我会努力辩认犯罪人的形貌并力争从速报警。”我不会在手无寸铁时跳出来并试图制止这一恶行,也不希望与我同样情况的人这样做,更不希望国家或社会道德鼓励这种行为。《可》文提及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我对此持赞成态度。但我以为“见义勇为”不是完全没有前提的,不是凭一时冲动出发的。“见义”于心时,还要依据当时的情况来判别是否可以“勇为”。我不同意一个毫无水性的人投身激流里去救别的溺水者。换句话说,道德也要有科学性、可行性,要从环境出发。 《可》文谈及:“女司机的做法固然极端,但是站在她的自身角度,应该很容易理解。在身心受到极度摧残的时候,行为难免发生过激,所以说,我不赞成谴责女司机。”我想,没有人不会同情女司机所受的摧残,在一定的心理程度上也能理解她随后的以车坠崖行为。但这不是女司机漠视车上其它乘客的生命而不被“谴责”的理由。一剑网友也承认“女司机的做法固然极端”,如果把这种“极端”视作单纯的正义的话,那么《悬》文提到的周一超杀人案是不是也以说凶手自心“受到极度摧残”,进而不应背上刑事责任甚至不赞成对他的谴责呢? 一剑网友问:“换个角度说,比如月霜版主是女司机的亲属,不知道你会有什么感受?你能不谴责那十名乘客吗?你肯定会恨不得那十名乘客死掉吧?”首先,我得告诉一剑网友:行文中做这种比拟,是有可能使对方产生不快的,会擦枪走火。这虽然是文字上的事,也希望你今后再与他人论辩时加以改善--这只是一个微末的建议,因为我知道你没有恶意。正因如此,我还是愿意回答你的这个比拟: 假如是我的亲友,我会谴责那十名乘客,前提如我在《悬》文中所说:“如果车上的乘客有机会制止犯罪或向外求助却没有施为的话,应当得到道义上的责难,但仅仅局限于道义上的。”关于“你肯定会恨不得那十名乘客死掉吧?”我的回答是:不会,绝对不会;如果他们在可能的情况下不施救,我会恨他们,但绝对不会“恨不得”他们死去。如果一剑网友有此想法的话,我希望你还要扪心自问:一个女人被歹徒所害,十个“冷漠”的男人就应该为其“冷漠”付出宝贵的生命吗?一个女人的身心是可宝贵的,十条生气盎然的生命难道就不弥足珍贵吗?这个道理,应该是颇为浅显了。 而对十条生命的消逝,一剑网友却认为:“不做一个对社会有意义的人,那他活着犹如行尸走肉,还不如随车葬身崖底。”“应该说,这是他们坐视不理的惩罚,也是比较道德的惩罚。”这样讲,至少是:偏激。这也是对生命,对他人生命的一种“漠视”。就是设定他们有悖德性或犯了错误,接着,就要用生命去偿付,就要用惨死去赎清吗?如斯想法失于理智,不仅与法律相违,更逆于道德--这样的想法要是大行于世的话,起码我们将在道德上回归于中世纪的黑暗,这将是十分可怕的。不过,我觉得这是一剑网友冲动的情绪所致,并不是“可耻”的。 所以,《可》文企图以情绪化的行文来抢占道德的制高点,以道德来诠注一切,并用道德冲动来替代法律替代理性思考,是未必行得通的。以情代法基于古老的传统,显示了法制由来以久的苍白和贫血。法律与道德在现实中不可或缺,也不可偏废任何一方,特别是在当代法律还有待于完善的中国。 另外,还请一剑网友回答我关于《悬》文的设问:如果女司机坠崖后未死,她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她葬送全车其它十名乘客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就是白璧无瑕? 匆促而成的一些观感,就教于一剑和诸网友。 2003年9月23日 ※※※※※※ 准风月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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