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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崖边上还有十条生命--关于《一个女司机被强奸后》 我在论坛里看见版友转来的《一个女司机被强奸后》,并没有感到震撼。这个帖子在不止一个网站上读过,其中的文字有所不同,内容基本一样。就是说,我在初读时,已经被震撼过了,所以现在趋于平静。无论这个事件是真实的或者是一个故事,但它作为一面镜子,不仅让人们看到了里边的一切,也照出了观者的判断与取向。 我除了注意这一事件本身外,还比较仔细地阅读了有关跟帖。不少人都为女司机把车开落山崖击节叫好,认为是个壮举。按照文章的描述,车毁人亡,加上司机一共有十四条生命归西。除了女司机和三歹徒外,还有十名乘客。一桩罪恶的强奸案造成了惊天惨祸。 歹徒上了西天,虽然他们未经审判。对女司机摔毙他们的举措,我无意说什么。我想说的是:那十名乘客不该死,虽然他们在歹徒的枪口下畏缩。他们无罪,也不应得到身心俱灭的结局。人们不应该无限放大对女司机的同情而冷漠地看待十个冤魂在冥河中哭泣。更何况,在阳世间还有为失去他们而悲鸣的家人。 查中国的法律,没有见义勇为的规定,也没有对临危不救者的事后惩罚,除非当事人是负有特定职责的,如消防队员在火场。世界上有的国家存在这样的条文,但还也听说见死不施援手者被判死刑的。在中国是不是应该援助别人,更多的人是从道德的观点来考量。对违背道德的人,只能以道德来责备,而不是从法律上去穷究。另外,见义勇为不是盲目的,应该是有理性的、科学的。我如果看见歹徒拿着枪抢银行,我不会纵身上前,大喝一声:放下武器,缴枪不杀。即使我这么做了而被杀伤或杀死,这种行为也不值得鼓励或褒扬,因为它没有实际上的意义也于事无补。我想,正确的选择是:我会努力辩认犯罪人的形貌并力争从速报警。 从纯法律的角度说,它是一种公权力,比如对那三个强奸犯罪嫌疑人,可按照刑法的条文施以惩罚。同时,法律也保护私人在得不到公权力的及时救助时,抵抗个人所受到的身体、财物上的侵袭,这就是正当防卫。三个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的话,可能面对轮奸的指控,等待他们的是重刑甚至死刑。女司机若在对方实施强奸犯罪时杀死或重伤其人,不但无罪而且可嘉。这是常识。当然,一个弱女子在三个携枪歹徒面前做到这点的可能性近乎为零。如果车上的乘客有机会制止犯罪或向外求助却没有施为的话,应当得到道义上的责难,但仅仅局限于道义上的。从文章描述看,歹徒三人,手里有枪,其它乘客十人加一人--那一人是挺身而出的中年人--我不知道有没有施救的机会。 女司机既有对坏人的仇恨,也有对十名乘客无动于衷的愤怒,于是她选择了以车坠崖同归于尽的方法来惩罚他们。我能想象到她当时痛不欲生的状态,但她没有权力让那十个人一同为自己殉葬。在当今世界中,生命的价值是最可宝贵的,是无可比拟的。这是普世的观点,这也是为什么《拯救大兵瑞恩》能打动观众的心。人们同情女司机的遭遇,诅咒歹徒的卑劣,批评除中年人外的其它乘客,都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十个乘客的生命在这里被忽略了,我没有看到什么悲悯的情怀。我不能说读者有何不当,我只想说在我们这个社会里有种对生命的淡漠情绪,它在悄悄地侵蚀着人心,特别是在群情涌动的时候。 我想到至今还在网上广为传播的周一超案件。周是个大学生,在报考公务员体检时查出“小三阳”,按规定被取消了录取资格。周忿而杀人,造成一死一伤。在被法院判处死刑时,周当庭撕毁了判决书。对周是否应被处极刑,网上也不时见到争论,认为应刀下留人的亦不乏人。我觉得周一超患“小三阳”和未被录取,值得同情;“小三阳”者不可以进公务员队伍的规定也可以推敲。但要以此为出发点,进而认为周的行为是“义举”则大欠考虑。如果这样,凡是遭受或认为自己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都可以对他人挥刀相向,杀个痛快了,最起码事后小命得保。 中巴车颠覆后,上边的人无一幸免。假如女司机还活着话,后续的事情又会怎么样呢?我想,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至少她应该对那十名乘客的死负责。当然,文章中车内的人全一命呜呼了,不能在刑事上加罪于谁。这自然是这个故事“最好”的结局。某种程度上,于情感方面我不忍对女司机的激烈行为进行谴责,但情感不能替代一切。至此,我十分愿意把它作为一个虚构的故事来看,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事实。 我所以注视这篇文章和人们的反响,是由于它不同于一般的心情文字。它映射着血淋淋的景象和多条生命的瞬间即逝,从中可以引出诸多的思索。我想问:那十名乘客的就算是有错的话,他们生命就那么轻贱和被漠视?如果我的亲友是其中的一员,我是不是会为中巴车坠悬崖,里边的人身首异处而大声喝采? 2003年9月23日 ※※※※※※ 准风月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