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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上春节晚会的郭德刚一不小心竟然成了“3.15”晚会的主角,其影响力之广之大比及春晚有过之而无不及。至于郭德刚没上春晚是压根没有接到春晚的邀请还是对春晚的媚眼毫无兴趣在下不敢妄言,但是郭德刚在某一次访谈节目说过一句有关春晚的话至今记忆犹新:“让更加需要上春晚的人上春晚吧!”言下之意不言自明——我郭德刚已经用不着通过春晚来扬名立万了。这从另一方面反应出一个令人欣慰的事实,如果所有的艺人都能够像郭德刚一样那绝对的不是一件坏事。起码我们不必担心郭德刚为了上春晚会被谁谁谁给“潜”了。至于这次郭德刚有幸成为“3.15”晚会的男主角和郭德刚上不上春晚是否有什么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在下仍然不敢枉加揣测,也许有也许没有。说有有有的道理,因为春晚也是由一部分人组织的,既然有人参与其中那就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说没有也有没有的道理,既然你郭德刚一副牛比烘烘的架势,“潜”不了你不能证明所有的人都不能“潜”,既然这样何不找一个可“潜”之人?别忘了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言归正传,今天想要说的是有关“明星代言”的话题。是什么时候在我国的广告界首开“明星代言”之先河在下无心考证,但是“明星代言”无疑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营销活动不可或缺的利器。明星通过代言产品不仅扩大提升了知名度还能赚取大把的真金白银,而产品通过明星代言不仅能够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还能够被更多的消费者所了解并接受而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增,这应该是一件互利双赢的结果。但是问题是一旦产品出了问题不论是媒体还是政府部门抑或是我们个体消费者往往习惯性的把罪责推到为产品代言的明星身上,我到是觉得这的确有点不分青红皂白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媒体本身就担负着喉舌的使命,一如随风倒的墙头草,自当别论;政府部门一旦面对问题恨不能退避三舍,乐不得找一个替罪羊;我们个体消费者在事件本身无疑是最大的受害人,如果我们也一味的跟着媒体政府部门指责漫骂代言产品的明星那除了获得口舌之快则别无所获。当我们如果非要找出一个罪魁祸首的话,那这个罪魁祸首即不是生产企业也不是代言这个产品的明星,而是政府部门。企业是需要赚钱的,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企业——不论是国企还是私企,不赚钱企业就不能生存发展,在高税赋的中国赚钱谈何容易?当然,国家垄断企业除外。企业为了赚钱自然挖空心思,而当人们一旦为了赚钱而去做事的时候什么良心道德品格操守往往会退居其后,就难免会做出一些损人利己或者损人也不利己的事情,这一点我们理解也要理解不理解就必须慢慢的学会理解。妓女卖淫如此明星代言也如此,其实两者根本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的。如果非要找出一点区别来也无非只是形式的不同。我出钱给妓女换回来的是让她怎么做她就得怎么做;我出钱给明星换回来的是让他怎么说他就得怎么说,这就是公平交易。如果你非要要求妓女讲究一点职业道德,一旦遇到一个已婚男性为了不破坏对方的家庭而拒绝上床那简直天方夜谭,就像明星为了金钱给产品代言还非要弄清你的产品是真是假一样,管你真假,给钱就行。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不应该追着明星不放而使真凶逍遥法外。 首先一个企业要想生产某种产品除了立项之外还要经过方方面面的检测审查,食品监督局、药品监督局(现在已经合并为食品药品监督局)、技术监督局、环保、防疫、卫生、环卫、工商、税务……一旦产品走向市场大都会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而这合法的身份可不是我们普通消费者能够赋予的。而明星代言的广告产品我相信都会有着这层合法的外衣,起码在没有发现问题之前这个产品是正规合法的。如果我们能够设身处地的为明星考虑的话,明星又不具有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他们又怎么知道自己所代言的产品所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呢?换句话说,一个卖淫的妓女在没有和嫖客上床之前她怎么能够知道这个嫖客是否阳痿早泄呢? 唐国强代言了北京新兴医院,最后这家医院出了问题。付艺伟代言了胡师傅不粘锅,现在有权威部门说胡师傅不粘锅就是普通锅。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上几次看到过胡师傅不粘锅,没有人说胡师傅不粘锅就是普通锅呀?那么在胡师傅不粘锅纵横江湖横扫消费者的过程中中央电视台无疑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那么既当婊子又扮良妇的中央电视台又该当何罪? 说起代言,一个国家部门的领导人是否能够算得上国家的代言人?一个党组织的党委书记算不算得上就是党的代言人?一个法院院长我们能否认为他就是法律的化身或者说就是法律的代言人?那么,如果,那么如果这个人一旦出了问题我们应该把全部的责任都放在这个人身上还是应该要求他所代言的一级组织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呵呵,说远了,就此打住! 2007.3.27
[本帖已被僧达先生于2007年3月27日23时5分11秒修改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