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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
[楼主]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2009/10/21 21:38
点击:718次

      事物都是辩证的。
     人的本性喜新厌旧,希望每天的日子都是精彩的,别具一格的;可实际里对新事物无论如何的说有恐惧感,新事物毕竟没有尝试,里面的凶险难以预测?故此就有人说平常是最大快乐。因为稳定胜于一切。

     忙的时候在想着悠然自得的那种神仙;闲的时候在想着忙不过来那种充实。

     可人无论如何都找不到那种酒脱,工作即娱乐,娱乐即工作。兴趣是快乐的伴,可把兴趣当成职业,那职业就成了无聊。

    俺的职业无聊嘛?有点,不是全部。有人欠别人货款,出具欠条给别人,别人起诉要求他偿还货款;他来咨询俺:这钱还不还?他不还的理由别人的货物质量有问题?质量有问题,为何不在合理期限里提出来?为何要出具欠条给别人?为何在出具欠条二年时间双方不协商?这抗辩质量有问题显然是没有理由。俺的职业就是每天为没有理由的人找法律漏洞。

     今天下午要出去消费者出去讨说法;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还要再加上一个弱(此消费者是老人),双重的弱。为别人讨说法就是为自己说话,俺也是消费者,是弱者。
     金色的秋天,收获的季节,此等好时光,时不待来,来不再等。一大帮老头子,老太婆便此旅行社报了名,缴了款。准备登上客机去观光祖国大好河山。

      准备等上客机,在等;在候车室里等的过程中有一老人晕倒,摔伤?饥饿引起低血糖,还是没休息?还是感冒?老的摔伤就出大事,医药费几万的送到医院?这钱到底由谁支付。为此纠纷便形成?旅行社赔不赔?

       旅行社该赔,理由:旅行社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旅游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当属于旅游公司的服务和质量标准。同时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也是合理,合法的约定,也是一种交易习惯。旅行社负有将游客等所有参加旅游的人员安全送到目的地的法定义务。至于保障义务是要从专业角度预知的危险提示,告知游客采取可降低危险系数的措施,劝阻游客从事威胁自身安全的保证。。。。。可这赔的人应是合同上的旅行社,而不是收款收据上旅行社。

     如今的弱势者,俺不知道拿什么帮助他们?一大帮的受害人的家属N次跑到收款收据上的旅行社闹事。一定要他们赔。下午让媒体为他们讨说法,也一定要收款收据上的旅行社赔?你的合同可是另外的旅行社,此一家非彼一家,收款收据与合同上旅行社是不同的。收款收据的旅行社没有经营涉外旅游的权利,既便你主张认为收款收据上的合同就是一定让他赔偿,可法律却不是你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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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的思想,它会变成你的(言论)行动;注意你的(言论)行动,它会变成你的习惯;注意你的习惯,它会变成你的性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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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容宁儿  发表时间: 2009/10/21 22:34 

“赔的人应是合同上的旅行社,而不是收款收据上旅行社。”合同上的旅行社是谁,收款收据上旅行社又是谁?没整明白。我老了也许要找个旅行社去旅游,万一出了点毛病,怎么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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