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周二,晴。
今天接了小案,是偷鸡摸狗的盗窃案。涉及到数额不大,5000不到。
下午会见犯罪嫌疑人小偷他对事实也供人不讳。
晚上俺有闲也有必要坐下来拍拍这案:
此案现在已移送到检察院,警察起诉意见书罗列小偷名为张三,可张三的兄过来跟俺们办理委托手续时告诉俺们他的弟弟的真名为李四,非张三。他跟弟弟有十一年没有交往,只是偶尔弟弟没钱时过来时向他要过钱。张三的兄也查过弟弟的身份证,弟弟身份证上也没有变更过他的姓名,即为李四。俺们马上即与办理张三警察核实,张三确有其人,与李四是同一镇不同村。
职业谨慎反馈俺们的信息:张三与李四不系同一人?既然不是同一人?这过来请俺们做律师是李四兄,而非张三兄,只有李四兄请俺们才合法。这张三为何冒充李四?他咋晓得李四兄的电话?这李四兄还为张三请律师,并且在张三关押二个多月的时间里不停的送钱给他?这李四兄也太雷锋啦?问题在好奇的引导下不断的抛出,好奇即兴趣。有了兴趣没就不怕找不到的答案。
只有犯罪嫌疑犯张三面对面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中午放弃了午睡的时间,冒着高温前往目的地。
会见张三是开门见山的问:"你除了张三,你还有否其他的姓名"?
"没有,就一个张三。你们是否就我哥请来律师"?口气还挺硬的他就叫张三。
"是的,是你哥请俺们为你辩护,那你能否告诉俺们你哥的姓名"?旁敲侧击从其他 问题着手。
"我哥是李五,能否让俺与我哥哥通电话"?他似乎知道俺们对他的不信。
"不需要,其实我们从进来时看到你与你的哥长得还蛮像的?你明明是李四,你为何冒充为张三"?他的冒充的动机倒需要听听。
"俺害怕,自己的名声受影响,俺怕对不起家中的父母的面子。律师,俺这样的冒充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呵呵,原来如此,好一个损人利己的案例。为了自己名声去损坏别人的名声,夸他会想出来。不过他现在已经意识到他的冒名是错误的,是为自己损坏他人名声的行为感觉到愧疚。他现在对这错误造成的后果他找不到答案。便此他写信告诉他哥要来找俺们律师?很是佩服这小偷,知耻者勇。他知道自己的错误,在他错误的行为的后果还没有形成之前,在萌芽的状态,还没有进入广而告知的就想到如何的去消灭。
"不构成犯罪,不过你的行为如果继续进行到底,在法院判决书判决后在民事上构成侵权,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俺们解答他的咨询这是俺们的义务,同时俺们是有义务把事实真相返还给承办警察。因为罪责自负才能体现出一种法律公平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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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的思想,它会变成你的(言论)行动;注意你的(言论)行动,它会变成你的习惯;注意你的习惯,它会变成你的性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