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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债方法一、二
[楼主]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2008/07/24 21:16
点击:1024次

避债方法一、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周四,阳光。
        整天在外,任务帮老板讨帐;地点:当然是在法院啦。
        欠帐还债,天经地义;闹到法院,那可不是好玩的。
       上午要坐车二小时到另一城区,办的案子买卖欠款,时间二年多了;要钱的理由:白纸黑字,明明白白,你欠款的公司向我购去了机器,你理所当然的要付款。
       他避债是有他的理由:我没有买过这机器,卖酒问拿瓶的,你向你购机器的人要。且这二年多的时间里你们要钱的人从来没有向我提起过,从法律上也超过时效了。
       切!这也是避债的理由。
       可我们要债的人有订货的合同,合同上盖有公章,公章上是还钱人的公章,还有委托人的签字!而且委托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要钱的人经常向他催讨的事实。在法庭上得要讲法律的啊,《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嘛,因为法律不支持他。不过这超过二年多的时间这一招提的确实也蛮不错的,如果他们对出具的证明的不承认是他们的员工;那他的避债方式看来也能行得通的。故此晚上作一记感谢避债的人的诚实,让法律能支持我们要钱的理由合法。
       呵,下午避债人比上午避债的人来得聪明,避债的理由:我在结算单上签名是对的,但我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不是个人的行为,现在公司也出具了证明。你们应该要向公司要,而不能向我要,起诉的主体错误。
       聪明人,还懂得法律,知道个人行为与法人行为,这一招的避债几乎马到成功!因为法庭信。可她万万不知道的是在她签字的那一天,这法人还没成立?没成立的就去承担他的责任那是天方夜谭了!想想法律不会支持。搞笑的是法庭竟问还钱的人对俺们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是否同意质证?把俺们推到悬崖边上了。呵呵,可俺们是"因祸得福",懒帐的在法庭上场面应付可能也是第一次,说:既然公司在那时没成立,我又不晓得,那肯定是另一家公司的行为。我们的证据对方承认,蛮诚实的!让我再次感谢诚实,因为它让事实透现出清晰。
      呵呵,看来 避债要取得成功并非容易,因为做人要讲厚道嘛,要有个最底的低线,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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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的思想,它会变成你的(言论)行动;注意你的(言论)行动,它会变成你的习惯;注意你的习惯,它会变成你的性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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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 2008/07/25 10:20 

避债不如不举债

不举债是避债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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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sina.com.cn/jinbo5168
 [3楼]  作者:海之恋2  发表时间: 2008/07/25 14:19 

赖帐的人是无赖
千方百计想把别人的钱财占有己有。
 [4楼]  作者:zkoct  发表时间: 2008/07/25 22:02 

想起那个黄宏小品,有关杨白劳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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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随缘楼
 [5楼]  作者:红楼非梦1  发表时间: 2008/07/25 22:26 

这么复杂,草人怎么断?
[楼主]  [6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8/07/26 11:22 

对[2楼]说:商业经济不举债这是不可能的。碰到的是两个“以为自己懂,实际一知半解,而又不求助于专业人士”的当事人。呵呵。
不过,不管什么,都应该诚信至上,这样才会和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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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的思想,它会变成你的(言论)行动;注意你的(言论)行动,它会变成你的习惯;注意你的习惯,它会变成你的性格。 ”
[楼主]  [7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8/07/26 11:24 

对[3楼]说:如果千方百计想把别人的钱财占有己有的,那性质就严重的啦!涉及到就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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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的思想,它会变成你的(言论)行动;注意你的(言论)行动,它会变成你的习惯;注意你的习惯,它会变成你的性格。 ”
[楼主]  [8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8/07/26 11:26 

对[4楼]说:呵呵,如今杨白劳成了黄世仁,欠账的人成了老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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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9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8/07/26 11:37 

对[5]楼说:首先问个好,握个手。呵,新朋友;其次呢,如何判那是法官的事。当然我们也相信法官会作出公正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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