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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
[楼主]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2008/07/10 21:49
点击:483次

庭审记录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周四,阳光。
         如每天都闲着,那是很无聊的事。
         下午可以出去开庭啦,开心!
         第二次的离婚案件,我们代理的是原告方;接受案件代理时,就感觉原告有点不干脆,女人嘛!可能就这样的。
         按着程序,做着我们的工作;拟好诉状,送去立案,接到法院的电话告知,然后呢,准备我们在开庭时的观点;好啦,我们下午就可以坐在法庭上对着被告摆事实讲法律,让尊敬的法官支持我们的观点。
         打住,该说说下午的庭审情况:
         做律师,给自己一个原则,任何的开庭都不要迟到。按时到达法庭应该也是做律师的工作细节,细节是可以决定案件的成败。
        下午准时到达,当然我们的原告也已从上海赶到在法庭等着我们。法官呢今天也很早已经坐在他的那个位置上。没有来的是被告,只看到法官在翻着他的案卷看看被告的签收,低声的说着:"不是他本人收的,不知他本人是否收到"?随即就看到他在打电话在问着。
        我们也只有等着的份啦,听说被告也是有背景的人,他的父辈曾经这城区的有名的企业家!有钱人。
        法官认真,电话一个一个的打,打电话的结果被告这次是在家里的。呵呵,下午被告他会来,会来又要等着。
       在等待的过程之中原告对离婚的态度是强烈的,说着这次一定要离;我们呢也观察着听着法官与电话那头说着的内容。
       被告迈着不慌不忙的脚步来到法庭,带着他的笑容;离婚对他来说根本不是一场战争。这原告坚决要离的,看到被告也回应给被告一个笑容!
       法庭--战场成了他们的舞台;不知他们表演什么?
       可开庭肯定也有它的程序;法官在庭上指挥着步骤,我们呢肯定得要说上几句为赚了原告的几个钱。当然也知道这婚是必离的。开庭很快半小时就结束了。
       婚姻的案件要涉及到调解的,戏开始唱了!孩子如何抚养?由谁抚养?法律的规定是谁抚养有利就归谁抚养。男和女争着要孩子,说明的男、女双方都有责任承担义务,男的说:孩子应该让我抚养,你女人你以后嫁人啦,孩子该怎么办?你女人工作都不稳定,这无论如何也无法让孩子得到幸福。女的说:我是孩子的母亲,我会带好我的孩子,我嫁人我也会能保证孩子的幸福。
       嘿,都争着要孩子,都能保证孩子一辈子的幸福?这就是血浓于水的关系,生下来都得养。故此,这是一件好事。这男和女可能分别太久,在调解过程之中二人还私下约出窃窃私语达半小时左右。不过他们的最后结果,还是分手,当然由谁抚养孩子也达成了意见。
      庭结束了;原告先前支付给我们律师费,被告掏钱给原告;离开法庭;原、被告还一前一后是双双把家回。婚拆了,爱情转变成友情。不错,故此一记;但愿天下的有情人如果无法共同生活时,都能妥善的处理好彼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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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的思想,它会变成你的(言论)行动;注意你的(言论)行动,它会变成你的习惯;注意你的习惯,它会变成你的性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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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清秋月影  发表时间: 2008/07/10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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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作者:心明如镜1  发表时间: 2008/07/11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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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 2008/07/11 13:28 

草人呀,如果你为杨佳做律师,你会怎么说?

俺想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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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sina.com.cn/jinbo5168
[楼主]  [5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8/07/1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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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6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8/07/11 13:57 

对[3楼] 说:这婚是第二次到法庭离的。因为二人不住同一城区,彼此寻找对方找有点困难,故此这任务让律师与法院来完成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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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8/07/1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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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作者:清秋月影  发表时间: 2008/07/11 15:09 

对【3楼】说:

俺是指草人说的这种情况:)

虽然人的观念都变了,可往往现实不是那样子的.双方如果收入都很稳定离婚时还好一些,如果不平衡就麻烦了,不争这就争那,俺见的不少.即便是好说好散的,也会因什么抚养费什么的战无休止.还会为孩子的成长问题不爽!所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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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 2008/07/1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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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  作者:zkoct  发表时间: 2008/07/12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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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  作者:连理枝头花正开  发表时间: 2008/07/1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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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  作者:oldmanno1  发表时间: 2008/07/1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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