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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安乐死迫切需要立法
[楼主] 作者:九阳谷人发言  发表时间:2008/06/04 22:33
点击:169次

 安乐死该不该立法?目前存在争论。反对者不外乎两种理由:其一,道德层面有争议;其二法律方面不好监管。然而如果我们站在那些不幸患有重病瘫痪在床的人或因外伤成为植物人且无法根治的人以及那些癌症患者及他们的家属的角度想,或者加速安乐死立法正是维护他们权益的良方。

         谷人的观点很明确,安乐死应该被认可。当然这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托,否则衍生出的社会问题将会十分严重。

          谷人查阅相关资料,至本世纪初我国每年仅癌症死亡数量就达到150万以上,且仍呈增长态势;至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身体无法恢复的伤害而毫无生活质量可言的具体人数,未能查出。就以这150万而论吧。假设每位患者被诊断出患有癌症并且发病到其因医治无效死亡为六个月吧(此假设未必成立,仅谷人猜测)。在这六个月时间里病人家属要全身心的照顾病人,每天的医药费用不下500元(此数仍为谷人猜测,但估计实际数字可能要高出许多),那180天*500元=90000元,加上家属因照料病人而无法工作的误工费180天*40元=7200元(40元为济南市日工资平均值)那因家有癌症患者每个家庭要支付大约10万元费用。问题还不止这些,如果花10万元能让患有重病的家人得到六个月正常人的生活,那我想也不算什么,而实际情况是病人在这六个月时间里忍受着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而且毫无希望可言。假设只有十分之一的人愿意选择安乐死,那我们如果立法就可以使15万个家庭得到解脱,即加上病人在内至少45万人得到解脱;并且为这15万个家庭节约150亿宝贵财富。

          以上仅仅是站在家庭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站在社会的角度呢?很明白首先150亿的医药资源会被节省下来用在那些有希望被治愈的患者;另外由于节省了150亿家庭财富,可能会使15万个孩子得到更多的教育经费,或者使其他家庭成员得到更好的生存保障;15万癌症患者得到解脱;至少15-30万家属得到解脱。

          这仅以每年癌症患者死亡人数的十分之一为比例值,如果是20%呢,如上数字会翻倍!如果再加上其他需要安乐死的人群,数字可能会很惊人。

          一、我想先对道德问题进行以下分析。首先,我不赞同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心理疾病的患者自杀,但是我想说的是安乐死不能等同于自杀。其自愿死亡的动机不同,自杀者是站在自身的角度看自己的生死问题,而安乐死是站在自身、家庭及社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对一些事情人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但是有些事情必须征求他人的意见,例如你选择一份职业,你可以继续也可以放弃;但是生命是父母所给的,甚至父母也无权让子女在母体内死亡;而一个人成人后面对的家庭责任使其更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感受。所以说在自己的肉体无法得到根本性恢复且长期忍受折磨的情况下,当他考虑到自己的痛苦和给家庭带来的痛苦和负担,考虑到给社会带来的负担,在征求以上各方的同意后可以选择安详的离开人世。这是积极、理性、人道的选择。

二、法律问题。我想首先一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先征求病人的意见;另外病人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家人的意见也应当被考虑在内;再者比较重要的是医方的建议,这一点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最后如果病人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除了以上几点还要有一定的社会体制力量的介入。另外,借鉴西方的法律方面的经验也是一条捷径。

        最后我想说我们不能够以人道的借口来做实际上不人道的事情。应当全面理性的考虑这些问题。

                      以上只是谷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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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 2008/06/05 10:35 

"尊重生命",是尊重生命质量还是尊重有质量的生命?这是一个问题。生命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但是生命和生命之间是有差距的。贵族的生命是生命,草民的生命也是生命,但是二者有着天壤之别。

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利。但是,人应该不应该有权利选择死呢?事实上不管有没有权利还是有人选择了。那些个因为种种原因自杀的人为自己争得了选择死亡的权利,并且实现了自己结束生命的意愿。

尊重生命就是尊重生命个体对生命的处置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对"安乐死"实行立法是符合人道的.我支持"安乐死".如果能抛开一个人以自己的方式结束健康的生命给亲人带来的痛苦,我甚至能够理解自杀行为.

都说"活着真好",但是一旦活着已经成为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时,死无疑是最简便最快捷的解脱方式.

有时候,死比活着需要更多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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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作者:心碎在手里  发表时间: 2008/06/05 13:04 

给小老弟捧个人场。嘻嘻!
 [4楼]  作者:海之恋2  发表时间: 2008/06/05 13:29 

写份辞职报告
本人签字或者监护人签字,然后经医方几个部门同意批准,然后生效执行。----人是不是可以这样来摆脱痛苦选择死期?这算人道还是不人道?
 [5楼]  作者:蓝笺小字  发表时间: 2008/06/05 14:15 

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

如果现行的医疗技术已经宣告无力

活着已经成为了一种生命痛苦的延续

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对死亡的选择

立法更是对生命权力的一种尊重

支持谷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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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蓝笺淡然而来 码小字红楼有缘
[楼主]  [6楼]  作者:九阳谷人发言  发表时间: 2008/06/05 21:33 

我的一位亲人,因为忍受不了病痛折磨选择了自杀。。。。。


我心中很痛苦。。本来她可以走的更从容更有尊严的。。


没有体会的人,不知道啊。。病魔是多么的残酷!!
 [7楼]  作者:zkoct  发表时间: 2008/06/05 23:01 

原来谷人是有感而发,难怪文章读起来就有一种沉痛的感觉。

安乐死,显然是一种进步。万般无奈选择死亡,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当然应该得到尊重。但是,任何进步都要付出代价才可以达成,我们只有呼吁的能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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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随缘楼
 [8楼]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 2008/06/06 03:55 

对【6楼】说:

不仅仅是病魔

如果是工薪阶层还有高额的医疗费用

我觉得我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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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  作者:清秋月影  发表时间: 2008/06/06 17:27 

这样算不算是安乐死?
那些靠机械设备维持生命的病人,只要家属同意就撤掉仪器,让生命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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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0楼]  作者:九阳谷人发言  发表时间: 2008/06/06 19:01 

对【9楼】说:

记得听说,有些人虽然还有 不自主的呼吸和心跳,可其实脑已经死亡了,,所以我觉得可能不算是安乐死了吧。

有意识才应该算。但其实真的得了重病有意识更痛苦,还不如昏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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