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乐死该不该立法?目前存在争论。反对者不外乎两种理由:其一,道德层面有争议;其二法律方面不好监管。然而如果我们站在那些不幸患有重病瘫痪在床的人或因外伤成为植物人且无法根治的人以及那些癌症患者及他们的家属的角度想,或者加速安乐死立法正是维护他们权益的良方。 谷人的观点很明确,安乐死应该被认可。当然这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托,否则衍生出的社会问题将会十分严重。 谷人查阅相关资料,至本世纪初我国每年仅癌症死亡数量就达到150万以上,且仍呈增长态势;至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身体无法恢复的伤害而毫无生活质量可言的具体人数,未能查出。就以这150万而论吧。假设每位患者被诊断出患有癌症并且发病到其因医治无效死亡为六个月吧(此假设未必成立,仅谷人猜测)。在这六个月时间里病人家属要全身心的照顾病人,每天的医药费用不下500元(此数仍为谷人猜测,但估计实际数字可能要高出许多),那180天*500元=90000元,加上家属因照料病人而无法工作的误工费180天*40元=7200元(40元为济南市日工资平均值)那因家有癌症患者每个家庭要支付大约10万元费用。问题还不止这些,如果花10万元能让患有重病的家人得到六个月正常人的生活,那我想也不算什么,而实际情况是病人在这六个月时间里忍受着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而且毫无希望可言。假设只有十分之一的人愿意选择安乐死,那我们如果立法就可以使15万个家庭得到解脱,即加上病人在内至少45万人得到解脱;并且为这15万个家庭节约150亿宝贵财富。 以上仅仅是站在家庭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站在社会的角度呢?很明白首先150亿的医药资源会被节省下来用在那些有希望被治愈的患者;另外由于节省了150亿家庭财富,可能会使15万个孩子得到更多的教育经费,或者使其他家庭成员得到更好的生存保障;15万癌症患者得到解脱;至少15-30万家属得到解脱。 这仅以每年癌症患者死亡人数的十分之一为比例值,如果是20%呢,如上数字会翻倍!如果再加上其他需要安乐死的人群,数字可能会很惊人。 一、我想先对道德问题进行以下分析。首先,我不赞同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心理疾病的患者自杀,但是我想说的是安乐死不能等同于自杀。其自愿死亡的动机不同,自杀者是站在自身的角度看自己的生死问题,而安乐死是站在自身、家庭及社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对一些事情人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但是有些事情必须征求他人的意见,例如你选择一份职业,你可以继续也可以放弃;但是生命是父母所给的,甚至父母也无权让子女在母体内死亡;而一个人成人后面对的家庭责任使其更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感受。所以说在自己的肉体无法得到根本性恢复且长期忍受折磨的情况下,当他考虑到自己的痛苦和给家庭带来的痛苦和负担,考虑到给社会带来的负担,在征求以上各方的同意后可以选择安详的离开人世。这是积极、理性、人道的选择。 二、法律问题。我想首先一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先征求病人的意见;另外病人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家人的意见也应当被考虑在内;再者比较重要的是医方的建议,这一点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最后如果病人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除了以上几点还要有一定的社会体制力量的介入。另外,借鉴西方的法律方面的经验也是一条捷径。 最后我想说我们不能够以人道的借口来做实际上不人道的事情。应当全面理性的考虑这些问题。 以上只是谷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