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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无眼
[楼主]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2008/04/06 16:05
点击:319次

都说“老天有眼”,纯粹瞎说。如果老天真的有眼那高空坠物咋就不知道是谁家抛掷或者坠落下来的呢?

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从天而降,“啪嗒”砸落在一个行走着的男士的脑袋上,不死也伤,最终伤了;

一个切菜板从天而降,“啪嗒”砸落在一个在楼口闲聊的老太太头上,不伤也死,最终死了;

一块玻璃从天而降,“啪嗒”砸落在一个七岁的孩童身上,不死也伤,最终死了。

中国是法制社会,中国人的生命是大于天的,尤其是身边人的生命那就比天还要大。人死了不能白死,伤了也不能白伤。所以就应该讨要个说法,这就必须要诉诸法律。因为,中国是法制社会。

三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论事主还是公安机关都不能确定责任人是谁。但是审判的结果却是让人不能不叹服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案例一,由于不能确认责任人,本着责任共担的原则,楼上24户共同赔偿;

案例二、由于不能确认责任人,楼上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耳畔突然响起一首歌:一样的天一样的地一样的你一样的我……其他还有什么吗?反反复复就是这几句:一样的天一样的地一样的我一样的你……

为什么面对同样的案例遵循相同的法规会有三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呢?我想到了一句行话——自由裁量权,同时我又想到如果法官都自由裁量了还谈什么有法可依?

为什么老背兴望衙兴叹甚至宁可委屈也不敢打官司,从中也许能够看出一点端倪。

老天有眼,老天的眼何在?如果老天真的有眼,那老天就应该站出来告诉世人,这个空坠的烟灰缸切菜板玻璃究竟是谁家抛掷或者坠落的?!

老天无眼,苍天可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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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8/04/06 18:31 

呵呵,还有第二种,第三种案例!
那可以拿到中国法律史里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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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的思想,它会变成你的(言论)行动;注意你的(言论)行动,它会变成你的习惯;注意你的习惯,它会变成你的性格。 ”
 [3楼]  作者:zkoct  发表时间: 2008/04/06 19:52 

天上不会掉馅饼,但确实会掉要人命的东西。

老百姓明贱如草,死了也就罢了,还有利于基本国策的落实呢。

所以,要一个说法,那可是“命苦,不能怨政府。”

如果有条件,还是多给自己买商业保险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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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作者:新狂人感想  发表时间: 2008/04/06 22:21 

同意头 儿的说法。三弟好。
[楼主]  [5楼]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 2008/04/07 10:20 

对【2楼】说:
草人你是律师,我想问一个问题:如果法庭可以这样判案,法律的尊严何在?这不成公说公有理婆说破有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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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6楼]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 2008/04/07 10:32 

对【3楼】说:
斑斑,俺不懂法,俺就知道有毒的不吃违法的不做,可是俺就是不明白如果法律能这样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的话,这法律和歌厅的坐台小姐还有什么区别呢?如果这三个法官所做出的判决都是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的话,那法律还叫法律吗?闹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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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楼]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 2008/04/07 10:37 

对【4楼】说:
二哥,咱这大哥老是连面都不露,闹的俺怪想的,你说咱是不是哪天找个时间看看大哥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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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作者:心明如镜1  发表时间: 2008/04/07 13:03 

按照举证分配规则(也就是按照现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种判决是对的。

不过这样的判决对被砸的无辜群众来说确实太难接受,我们的这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实也不尽合理。于是中国的法官总是想对弱势群体施一点善心,于是有了第一种判决。不过这样的判决显然于法律无据(也许先前第一种判决的法官确实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这一规则掌握不好,他们用了公平原则),于是有了现在的第三种判决。不管是第一种还是第三种,法官的初衷都是好的。

中国的法律的问题和完善很多都是靠法官发现和推动的。:)
 [9楼]  作者:心明如镜1  发表时间: 2008/04/07 13:03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的民事诉讼法),应该第二种判决是对的。

对于这样的判决,中国的老百姓能接受的有多少?这种分配规则也确实有不合理之处。于是中国的法官总想对弱势群体施点仁爱,或者说他们认为法律那样规定对被砸的无辜公民太冤枉,于是有了第一种判决。现在他们也认为这样判决于法律说不过去,于是有了第三种判决。

法官的初衷无疑是善良的:)))
 [10楼]  作者:海之恋2  发表时间: 2008/04/07 13:55 

本来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否则要律师干吗?不就指望在犯同样的案件时能从轻发落吗?(咱老百姓就这样理解)
 [11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8/04/07 13:56 

对八楼说:楼上掉下的东东是属于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是举证倒置,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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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  作者:心明如镜1  发表时间: 2008/04/07 14:49 

对【11楼】说:

这里的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如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繁荣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推定他有过错。侵权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还是应由原告承担责任的。

很多人把这个和共同危险行为混淆,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规定是由被告对谁是加害人负举证责任的。 

 

 [13楼]  作者:心明如镜1  发表时间: 2008/04/07 14:49 

对【11楼】说:

这里的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如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繁荣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推定他有过错。侵权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还是应由原告承担责任的。

很多人把这个和共同危险行为混淆,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规定是由被告对谁是加害人负举证责任的。 

 

 [14楼]  作者:心明如镜1  发表时间: 2008/04/07 14:54 

我晕,咋每次第一次发出去都不显示呢?害得我每次都只好发两次:)

对不起楼主了:)))
[楼主]  [15楼]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57 

对【14楼】说:

谢谢了~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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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  作者:九阳谷人发言  发表时间: 2008/04/08 20:05 

发生这样的事情是悲剧,,而作出这样的判罚是冷幽默。
[楼主]  [17楼]  作者:僧达先生  发表时间: 2008/04/08 20:12 

对【16楼】说:
呵呵,可是好久不见谷人了,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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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楼]  作者:新天地3  发表时间: 2008/04/08 20:59 

三弟好,谢谢你还记着我。这是中国法律的缺实,还是应该照顾受害者的利益,楼上的住户如果举不出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得赔偿,所以第一种或是第三种体现了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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